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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连带民事侵权,不能一并处置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1:50阅读次数:

2016 年 5 月,A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咨询电话,称李某正在大面积占地建设厂房,想了解其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资源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核查,发现现场已经建成钢架彩瓦厂棚 1 个,还有两个厂棚也正在施工当中。经测量,3 个厂棚共占地 3253 平方米,折合面积 4.88亩。李某坦言,他是一个星期前开始建设厂棚,建成后准备用作小型加工作坊,现在还没来得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发现李某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后,A 县国土资源局向李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听候处理。

       经查,李某建设厂棚占用的 3253平方米土地中有 2200平方米是集体土地,通过租赁当地生产组集体土地取得;有1053平方米是国有土地,属 B 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已经建成的厂棚就在 B 公司的国有土地上。B 公司负责人称未转让过土地给任何人,由于地块四周没有建设围墙等明显界址物,所以对李某占用其土地的情况并不知情。


分歧

        对李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该如何处罚,A 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后召开案件会审会,会上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地块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李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未经批准占用的 325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批准占用 2200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占用 B 公司 1053 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则属于土地侵权行为,为维护 B 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第三 种 意 见 认 为 ,李 某 未 经 批 准占用 2200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占用 B 公司 1053 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则属于土地侵权行为。土地侵权行为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因此,国土部门不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由当事人即 B 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充分讨论,A 县国土资源局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对李某未经批准占用 2200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的厂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将李某侵占 B 公司1053 平方米国有土地的情况,告知 B 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出租土地给李某的村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评析

       本案中,李某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棚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对其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出租土地的村组应按该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对此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其同时侵占国有土地建厂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土地侵权案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李某和 B 公司可以通过协商,在不影响宗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由 B 公司将李某侵占的土地分割出来,作价转让给李某,使土地侵权问题得以解决;不愿意转让或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或协商不成的,B 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土部门没收了侵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则不利于该案侵权问题的协商解决,也不利于人民法院为维护B公司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
  如果国土部门对李某侵占该公司土地上的厂棚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则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该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该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国土部门应当将李某土地侵权的情况告知 B 公司,由 B 公司自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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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连带民事侵权,不能一并处置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1:50阅读次数:

2016 年 5 月,A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咨询电话,称李某正在大面积占地建设厂房,想了解其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资源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核查,发现现场已经建成钢架彩瓦厂棚 1 个,还有两个厂棚也正在施工当中。经测量,3 个厂棚共占地 3253 平方米,折合面积 4.88亩。李某坦言,他是一个星期前开始建设厂棚,建成后准备用作小型加工作坊,现在还没来得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发现李某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后,A 县国土资源局向李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听候处理。

       经查,李某建设厂棚占用的 3253平方米土地中有 2200平方米是集体土地,通过租赁当地生产组集体土地取得;有1053平方米是国有土地,属 B 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已经建成的厂棚就在 B 公司的国有土地上。B 公司负责人称未转让过土地给任何人,由于地块四周没有建设围墙等明显界址物,所以对李某占用其土地的情况并不知情。


分歧

        对李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该如何处罚,A 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后召开案件会审会,会上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地块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李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未经批准占用的 325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批准占用 2200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占用 B 公司 1053 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则属于土地侵权行为,为维护 B 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第三 种 意 见 认 为 ,李 某 未 经 批 准占用 2200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占用 B 公司 1053 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则属于土地侵权行为。土地侵权行为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因此,国土部门不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由当事人即 B 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充分讨论,A 县国土资源局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对李某未经批准占用 2200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的厂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将李某侵占 B 公司1053 平方米国有土地的情况,告知 B 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出租土地给李某的村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评析

       本案中,李某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棚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对其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出租土地的村组应按该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对此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其同时侵占国有土地建厂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土地侵权案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李某和 B 公司可以通过协商,在不影响宗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由 B 公司将李某侵占的土地分割出来,作价转让给李某,使土地侵权问题得以解决;不愿意转让或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或协商不成的,B 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土部门没收了侵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则不利于该案侵权问题的协商解决,也不利于人民法院为维护B公司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
  如果国土部门对李某侵占该公司土地上的厂棚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则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该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该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国土部门应当将李某土地侵权的情况告知 B 公司,由 B 公司自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土地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