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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成功案例:依法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4-03 10:17阅读次数:

 
前言:经过与大量被征收人的交流,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大家普遍认为征收相关程序规定都是“空喊口号”,充其量走个形式,放到征收实践过程中都是地方政府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借本所一则成功案例来打破大家的这种固有的错误观念!
 
案情概述

被征收人高先生是江西省某县人,依法拥有位于该县的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2016年11月,该县人民政府作出《老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高先生拥有的该套房屋也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
高先生一家本着老百姓要支持政府工作的朴实认识,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及评估相关工作。然而由于评估结果存在争议,双方一直未能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中下旬,当地县政府依据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的评估数据向被征收人高先生作出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拟对高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征收。
高先生实在不愿对不属实的评估结果和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数额低头,但《征收补偿决定》已摆在面前,事态已是万分紧急。高先生意识到,唯有通过法律途径奋起维权,才能换回自己渴望的公平正义。
主意一定,高先生第一时间找到了拆迁维权案件代理经验丰富的京尚律师事务所,委托主任律师原江帮助自己解除危机、依法维权。


办案掠影

经详细沟通向当事人了解了整个案情后,多年来专业致力于研究、代理征收拆迁维权案件的原律师没有过多犹豫,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多年经办该类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迅速帮助高先生拟定了维权方案。
在原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当即针对该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当地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指出被申请人(该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评估定价也存在问题,与市场价有极大偏差,且存在借棚改巧立名目的情形,据此请求市政府依法撤销该违法《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县政府)给出了否认的答复。
复议过程中,高先生向复议机关明确传递了自己积极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意愿,也地表达了自己认为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评估结果确有问题的意见,表明了自己拒不接受不合理的征收补偿的坚定立场,并表示自己愿意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2018年3月19日,复议机关依法主持(组织)了高先生与该县政府的协商会议,由于该县政府认为相关事实有待核实,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但就在这时,看似突然、却又实属必然的情节出现了:协商当日,该县政府向高先生和市政府出具了《关于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也就是说,复议程序还未结束,该县政府就迫不及待地撤销了该份案涉争议《补偿决定》。
尽管高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直接目的已经达到了,但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一旦撤销,申请人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了能够巩固这一维权成果,高先生并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最终,复议机关认可了高先生的复议请求,但由于该份《复议决定》已先被该县政府自行主动撤销,复议机关遂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份《补偿决定》违法!

由案释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并对可能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正。公示期满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涉及到本案所在地区,在《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的关于被征收人有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和报告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的相关规定。
而在该案中,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存在的严重的程序错误或者说漏洞,就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县政府完成了依法将分户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包括高先生在内)进行公示或告知的义务,也无法证明其存在向高先生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事实,明显侵犯了高先生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构成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对许多还在犹豫中消磨成功几率的被征收人是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的。因为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遭遇侵权却拒绝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他们的理由非常简单直白,就是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程序的存在有什么实际意义。
京尚拆迁律师和当事人分享出这些成功经历,就是在用事实向所有人证明:法律一直是鲜活的,法定程序不是摆设,只要被征收人能够坚定、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定会还被征收人一个公道!
 



 

动迁案例
京尚成功案例:依法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4-03 10:17阅读次数:

 
前言:经过与大量被征收人的交流,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大家普遍认为征收相关程序规定都是“空喊口号”,充其量走个形式,放到征收实践过程中都是地方政府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借本所一则成功案例来打破大家的这种固有的错误观念!
 
案情概述

被征收人高先生是江西省某县人,依法拥有位于该县的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2016年11月,该县人民政府作出《老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高先生拥有的该套房屋也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
高先生一家本着老百姓要支持政府工作的朴实认识,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及评估相关工作。然而由于评估结果存在争议,双方一直未能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中下旬,当地县政府依据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的评估数据向被征收人高先生作出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拟对高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征收。
高先生实在不愿对不属实的评估结果和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数额低头,但《征收补偿决定》已摆在面前,事态已是万分紧急。高先生意识到,唯有通过法律途径奋起维权,才能换回自己渴望的公平正义。
主意一定,高先生第一时间找到了拆迁维权案件代理经验丰富的京尚律师事务所,委托主任律师原江帮助自己解除危机、依法维权。


办案掠影

经详细沟通向当事人了解了整个案情后,多年来专业致力于研究、代理征收拆迁维权案件的原律师没有过多犹豫,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多年经办该类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迅速帮助高先生拟定了维权方案。
在原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当即针对该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当地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指出被申请人(该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评估定价也存在问题,与市场价有极大偏差,且存在借棚改巧立名目的情形,据此请求市政府依法撤销该违法《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县政府)给出了否认的答复。
复议过程中,高先生向复议机关明确传递了自己积极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意愿,也地表达了自己认为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评估结果确有问题的意见,表明了自己拒不接受不合理的征收补偿的坚定立场,并表示自己愿意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2018年3月19日,复议机关依法主持(组织)了高先生与该县政府的协商会议,由于该县政府认为相关事实有待核实,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但就在这时,看似突然、却又实属必然的情节出现了:协商当日,该县政府向高先生和市政府出具了《关于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也就是说,复议程序还未结束,该县政府就迫不及待地撤销了该份案涉争议《补偿决定》。
尽管高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直接目的已经达到了,但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一旦撤销,申请人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了能够巩固这一维权成果,高先生并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最终,复议机关认可了高先生的复议请求,但由于该份《复议决定》已先被该县政府自行主动撤销,复议机关遂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份《补偿决定》违法!

由案释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并对可能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正。公示期满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涉及到本案所在地区,在《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的关于被征收人有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和报告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的相关规定。
而在该案中,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存在的严重的程序错误或者说漏洞,就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县政府完成了依法将分户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包括高先生在内)进行公示或告知的义务,也无法证明其存在向高先生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事实,明显侵犯了高先生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构成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对许多还在犹豫中消磨成功几率的被征收人是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的。因为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遭遇侵权却拒绝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他们的理由非常简单直白,就是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程序的存在有什么实际意义。
京尚拆迁律师和当事人分享出这些成功经历,就是在用事实向所有人证明:法律一直是鲜活的,法定程序不是摆设,只要被征收人能够坚定、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定会还被征收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