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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识破信息公开过程中唬人的小把戏
更新时间:2017-07-10 12:10阅读次数:

在征收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极为重要的一个证据及信息来源。但正因如此,信息公开的内容很可能会暴露征收方及政府工作中存在瑕疵甚至严重错误的地方,原本按照程序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部分材料内容常常被藏起来。

即使被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地申请,也常常是碰钉子,被以各种各样看似高大上实则站不住脚的理由回拒。

今天,京尚律师就带你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识破信息公开申请路上的那些魑魅魍魉。

一、不属于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这是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对方常用的拒绝语,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当官儿的都说不属于公开范围了,那还能怎么办?

注意!京尚律师提醒申请人!如果对方告诉你,不属于公开范围,但却不告诉你具体理由,不告诉你是不属于答复机关的公开范围,还是不予公开的范围,也不告诉你应该向谁申请、怎么申请的,那就要注意啦,这很可能是对方不想将信息公开给你而故意模糊概念给出的托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该信息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

从法律上讲,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而被征收人之所以申请信息公开,往往是因为被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导致了被征收人土地房屋被违法征收的结果,于理于法都不可能存在与申请信息公开的被征收人“无利害关系”的情形。

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都应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公开。

 

京尚律师提醒,行政机关以该理由拒绝公开信息的,本身就是在侵犯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

三、申请信息公开后,对方没了音信

很多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后得到的回应都是“等消息”,但是就此没了消息,对方既没有公开信息,也没有给任何拒绝公开的信息和理由。这算是默认拒绝了吗?

京尚律师提醒申请人(被征收人),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什么默示拒绝,凡有申请的,就应该有答复,不管是予以公开还是拒绝公开,都应告知申请人。如果对方没了音信,要么是存在工作疏忽的不作为,要么是故意的不作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并告知申请人。

四、被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公开

这是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对方常用的拒绝语,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当官儿的都说不属于公开范围了,那还能怎么办?

注意!京尚律师提醒申请人!如果对方告诉你,不属于公开范围,但却不告诉你具体理由,不告诉你是不属于答复机关的公开范围,还是不予公开的范围,也不告诉你应该向谁申请、怎么申请的,那就要注意啦,这很可能是对方不想将信息公开给你而故意模糊概念给出的托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件看似简单实则麻烦重重的事,但是在征收维权案件中却是不可缺失的重要证据及信息来源。克服不了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重阻碍,后续的维权工作也更难展开。

因此,被征收人为了实现有效维权,将这类工作交给专业拆迁律师,是更为稳妥更为经济的方式。相对于维权成功后取得的高补偿,律师费用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高昂。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代理律师前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过往成功案例进行基本的了解,从而判断律师是否能够胜任。

对被征收人来说,实现成功维权,真正取得高补偿,才是最终的目的。

 

 

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征拆维权过程中的其他阶段都会存在许多难题,本文仅针对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常见基本难题进行了简单讲解,如果有读者还有其他更具体的问题,可以选择点击下方“写留言”或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提交询问,京尚拆迁律师会针对大家的疑问进行答复,给出更多的参考意见。


城市拆迁
慧眼识破信息公开过程中唬人的小把戏
更新时间:2017-07-10 12:10阅读次数:

在征收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极为重要的一个证据及信息来源。但正因如此,信息公开的内容很可能会暴露征收方及政府工作中存在瑕疵甚至严重错误的地方,原本按照程序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部分材料内容常常被藏起来。

即使被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地申请,也常常是碰钉子,被以各种各样看似高大上实则站不住脚的理由回拒。

今天,京尚律师就带你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识破信息公开申请路上的那些魑魅魍魉。

一、不属于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这是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对方常用的拒绝语,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当官儿的都说不属于公开范围了,那还能怎么办?

注意!京尚律师提醒申请人!如果对方告诉你,不属于公开范围,但却不告诉你具体理由,不告诉你是不属于答复机关的公开范围,还是不予公开的范围,也不告诉你应该向谁申请、怎么申请的,那就要注意啦,这很可能是对方不想将信息公开给你而故意模糊概念给出的托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该信息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

从法律上讲,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而被征收人之所以申请信息公开,往往是因为被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导致了被征收人土地房屋被违法征收的结果,于理于法都不可能存在与申请信息公开的被征收人“无利害关系”的情形。

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都应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公开。

 

京尚律师提醒,行政机关以该理由拒绝公开信息的,本身就是在侵犯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

三、申请信息公开后,对方没了音信

很多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后得到的回应都是“等消息”,但是就此没了消息,对方既没有公开信息,也没有给任何拒绝公开的信息和理由。这算是默认拒绝了吗?

京尚律师提醒申请人(被征收人),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什么默示拒绝,凡有申请的,就应该有答复,不管是予以公开还是拒绝公开,都应告知申请人。如果对方没了音信,要么是存在工作疏忽的不作为,要么是故意的不作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并告知申请人。

四、被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公开

这是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对方常用的拒绝语,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当官儿的都说不属于公开范围了,那还能怎么办?

注意!京尚律师提醒申请人!如果对方告诉你,不属于公开范围,但却不告诉你具体理由,不告诉你是不属于答复机关的公开范围,还是不予公开的范围,也不告诉你应该向谁申请、怎么申请的,那就要注意啦,这很可能是对方不想将信息公开给你而故意模糊概念给出的托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件看似简单实则麻烦重重的事,但是在征收维权案件中却是不可缺失的重要证据及信息来源。克服不了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重阻碍,后续的维权工作也更难展开。

因此,被征收人为了实现有效维权,将这类工作交给专业拆迁律师,是更为稳妥更为经济的方式。相对于维权成功后取得的高补偿,律师费用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高昂。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代理律师前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过往成功案例进行基本的了解,从而判断律师是否能够胜任。

对被征收人来说,实现成功维权,真正取得高补偿,才是最终的目的。

 

 

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征拆维权过程中的其他阶段都会存在许多难题,本文仅针对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常见基本难题进行了简单讲解,如果有读者还有其他更具体的问题,可以选择点击下方“写留言”或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提交询问,京尚拆迁律师会针对大家的疑问进行答复,给出更多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