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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教您遇到“拆危”,该咋办?
更新时间:2017-08-23 12:51阅读次数: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博弈可谓是贯穿了整个拆迁过程。而为了实现“不补先拆”这个目的,拆迁方往往会利用被拆迁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这一漏洞,使出各种套路,用尽“坑蒙拐骗哄”的方式诱逼被拆迁人签下自己不满意的补偿协议。

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介绍过很多关于借“拆违”实施强拆的案例以及应对方法,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讲另一种类似的套路“拆危”。

所谓拆危,其实就是就是指拆除“危险房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按照其危险程度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鉴定等级:A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危险程度最高的一个等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处理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也就是说,拆迁方很有可能会直接针对你的房屋出具一份“鉴定”结果,将你的房屋认定为危险房屋并强制拆除,或在被拆迁人被强拆后进行维权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书”辩称自己是合法拆危而不是违法强拆。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想要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就要能够抓住对方的违法点:你以非法的方式认定我是危房,那这个危房的认定结果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就没有权利来拆我的房子。

那么怎样判断对方的鉴定危房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呢?

京尚拆迁律师教你两招简单的方法:

一、 查询鉴定机构的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因此,并不是随便什么鉴定机构都有资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如果拆迁方对被拆迁人说房子是危房,那么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方提供的信息查询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房屋安全的资质资格。如果查到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那么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自然就没有合法性,也不能作为“拆危”的合法前置条件,被拆迁人自然有权拒绝对方强拆自己的房子。

如果拆迁方在违法的情况下强拆了被拆迁人的房子,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并要求国家赔偿。


二、考察鉴定过程是否合法

鉴定违建与危房都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规定,也应当具有严谨的科学性,不应当被当成强拆的手段,更不是轻飘飘的一纸文书。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除了程序性和专业性的规定之外,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其中最明显也最容易判断的就是第(三)款,鉴定机构有没有派遣专业鉴定员到现场进行勘察。

如果被拆迁人从未见过有人来家里进行现场勘察,那么由此作出的鉴定文书基本上已经可以认定为违法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对方对房屋实施拆除等强制手段。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所以当事人在面对对方拿出的“危房鉴定报告书”时不需要太过惊慌。不管对方是在拆迁前期,还是在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为了逃避强拆责任,作出这样的“鉴定书”,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沉着应对,抓住对方的违法点,借力打力,反而能够帮助被拆迁人夺回主动权。


城市拆迁
京尚拆迁律师教您遇到“拆危”,该咋办?
更新时间:2017-08-23 12:51阅读次数: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博弈可谓是贯穿了整个拆迁过程。而为了实现“不补先拆”这个目的,拆迁方往往会利用被拆迁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这一漏洞,使出各种套路,用尽“坑蒙拐骗哄”的方式诱逼被拆迁人签下自己不满意的补偿协议。

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介绍过很多关于借“拆违”实施强拆的案例以及应对方法,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讲另一种类似的套路“拆危”。

所谓拆危,其实就是就是指拆除“危险房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按照其危险程度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鉴定等级:A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危险程度最高的一个等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处理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也就是说,拆迁方很有可能会直接针对你的房屋出具一份“鉴定”结果,将你的房屋认定为危险房屋并强制拆除,或在被拆迁人被强拆后进行维权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书”辩称自己是合法拆危而不是违法强拆。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想要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就要能够抓住对方的违法点:你以非法的方式认定我是危房,那这个危房的认定结果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就没有权利来拆我的房子。

那么怎样判断对方的鉴定危房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呢?

京尚拆迁律师教你两招简单的方法:

一、 查询鉴定机构的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因此,并不是随便什么鉴定机构都有资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如果拆迁方对被拆迁人说房子是危房,那么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方提供的信息查询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房屋安全的资质资格。如果查到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那么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自然就没有合法性,也不能作为“拆危”的合法前置条件,被拆迁人自然有权拒绝对方强拆自己的房子。

如果拆迁方在违法的情况下强拆了被拆迁人的房子,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并要求国家赔偿。


二、考察鉴定过程是否合法

鉴定违建与危房都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规定,也应当具有严谨的科学性,不应当被当成强拆的手段,更不是轻飘飘的一纸文书。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除了程序性和专业性的规定之外,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其中最明显也最容易判断的就是第(三)款,鉴定机构有没有派遣专业鉴定员到现场进行勘察。

如果被拆迁人从未见过有人来家里进行现场勘察,那么由此作出的鉴定文书基本上已经可以认定为违法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对方对房屋实施拆除等强制手段。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所以当事人在面对对方拿出的“危房鉴定报告书”时不需要太过惊慌。不管对方是在拆迁前期,还是在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为了逃避强拆责任,作出这样的“鉴定书”,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沉着应对,抓住对方的违法点,借力打力,反而能够帮助被拆迁人夺回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