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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说住宅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征收时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7-09-06 14:38阅读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将住宅属性的房屋用作商业经营,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住宅房和商用房的实际补偿组成并不完全相同。相邻的区域,商用房有时会比住宅房多出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有一部分遇到这类困惑的被征收人就有些纳闷:我的房屋到底是什么属性(用途)?我一直用这间房子做生意,征收的时候我能拿到停产停业损失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依据,这部分补偿即是对被征收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商用房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而使被征收人蒙受损失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条所谓的物权“内容”就包括房屋的用途等属性,如用作住宅用途的房屋会注明“住宅房”。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可以作为确定房屋用途的根据。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登记为什么属性的,可以看一看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里面会对房屋用途进行登记注明

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其中提到的用途,即是被征收房屋用作住宅、商用或是其他用途。

以上的规定条款均指向一个问题:当被征收房屋用途被认定为商用房时,被征收人除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常规征收补偿外,还将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那么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会被认定为什么用途/属性呢?被征收人能依法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方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的登记用途来认定房屋的用途,当登记用途为住宅时,即使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用途,其住宅属性也不会因此发生改变。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中也提到,在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这实际上就是在法律范围内给将住宅属性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留下了争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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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说住宅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征收时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7-09-06 14:38阅读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将住宅属性的房屋用作商业经营,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住宅房和商用房的实际补偿组成并不完全相同。相邻的区域,商用房有时会比住宅房多出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有一部分遇到这类困惑的被征收人就有些纳闷:我的房屋到底是什么属性(用途)?我一直用这间房子做生意,征收的时候我能拿到停产停业损失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依据,这部分补偿即是对被征收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商用房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而使被征收人蒙受损失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条所谓的物权“内容”就包括房屋的用途等属性,如用作住宅用途的房屋会注明“住宅房”。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可以作为确定房屋用途的根据。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登记为什么属性的,可以看一看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里面会对房屋用途进行登记注明

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其中提到的用途,即是被征收房屋用作住宅、商用或是其他用途。

以上的规定条款均指向一个问题:当被征收房屋用途被认定为商用房时,被征收人除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常规征收补偿外,还将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那么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会被认定为什么用途/属性呢?被征收人能依法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方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的登记用途来认定房屋的用途,当登记用途为住宅时,即使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用途,其住宅属性也不会因此发生改变。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中也提到,在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这实际上就是在法律范围内给将住宅属性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留下了争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