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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答复函再次强调:开发区征地审批权限不得违法下放
更新时间:2017-10-19 13:38阅读次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尝试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此举也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一举措,京尚拆迁律师乐见其成,但今天我们先不对此展开讨论。

现行《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实际上不管是征地建设项目负责人还是被征地老百姓心里都有自己的一杆秤。对于经济开发区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目前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对此都存在争议。

但由于开发区的建设在产业集中发展、投资整合以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创收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少城市和地区都乐于发展建设开发区。而在很多大型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规划需要,并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入驻、引流更多投资支持,常常会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征地过程中还是会出现的各种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现实案例中有许多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基本权利也频频遭受侵害,经济开发区征地项目也不例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根据建设项目以及用地属性的不同,对农用地转用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分别为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简而言之,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但实际上京尚拆迁律师遇到的很多征地维权案例中都存在缺少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无权审批、越权审批的现象,此种行为不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规定,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给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规划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开发区建设征地项目中存在的此类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就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日前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有提案提出建议“给予跨境经济合作区域性用地审批试点政策或实行用地专项划拨,在用地用海指标及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与倾斜支持”,对于该提案,国土资源部作出了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8号答复函,该函强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上文提到的《通知》的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用地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不得违规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

鉴此,京尚拆迁律师可以明确告诉广大被征地农民,无论是谁都不能在缺少相应审批文件或越权、违规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征收农民土地。法律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争取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并保护农民土地不被违法违规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维权,壮起胆子、理直气壮地维权,法律一定会还被征地人一个公道!


城市拆迁
国土部答复函再次强调:开发区征地审批权限不得违法下放
更新时间:2017-10-19 13:38阅读次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尝试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此举也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一举措,京尚拆迁律师乐见其成,但今天我们先不对此展开讨论。

现行《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实际上不管是征地建设项目负责人还是被征地老百姓心里都有自己的一杆秤。对于经济开发区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目前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对此都存在争议。

但由于开发区的建设在产业集中发展、投资整合以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创收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少城市和地区都乐于发展建设开发区。而在很多大型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规划需要,并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入驻、引流更多投资支持,常常会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征地过程中还是会出现的各种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现实案例中有许多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基本权利也频频遭受侵害,经济开发区征地项目也不例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根据建设项目以及用地属性的不同,对农用地转用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分别为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简而言之,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但实际上京尚拆迁律师遇到的很多征地维权案例中都存在缺少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无权审批、越权审批的现象,此种行为不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规定,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给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规划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开发区建设征地项目中存在的此类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就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日前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有提案提出建议“给予跨境经济合作区域性用地审批试点政策或实行用地专项划拨,在用地用海指标及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与倾斜支持”,对于该提案,国土资源部作出了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8号答复函,该函强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上文提到的《通知》的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用地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不得违规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

鉴此,京尚拆迁律师可以明确告诉广大被征地农民,无论是谁都不能在缺少相应审批文件或越权、违规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征收农民土地。法律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争取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并保护农民土地不被违法违规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维权,壮起胆子、理直气壮地维权,法律一定会还被征地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