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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应得的拆迁款之前,这些权利你都行使了吗?
更新时间:2018-03-12 10:52阅读次数:

 

近两天朋友圈刷爆了一系列以“单笔律师费8680万”为话题的文章,许多大大小小的公号都参与到了转发和讨论中,在这个“医生、律师、老师以及一系列职位的工作人员将全部失业,全部被人工智能取代”的说法甚嚣尘上的时刻,这则消息的曝出引发了大量的围观和议论。

京尚拆迁律师知道,大部分拒绝延请律师甚至完全放弃依法维权的普通被拆迁人,他们之所以退缩,并不仅仅是因为对公权力的畏惧,还因为自认承担不起高昂的维权费用。

尽管一旦维权成功,其能争取到的补偿款要远远高于这笔费用,但大多数人还是不敢也不愿意承担失败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当事人落入随口承诺“案子必胜”的无良律师的骗财圈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律师的代理费贵不贵?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如果与律师能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和创造的价值做对比,律师费就不贵;但律师费比起一个能果腹的煎饼果子的价格来说可就高昂的多了。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重点讨论的并不是律师费贵不贵的问题,也不是律师能为当事人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而是将“维权过程中律师能为当事人做多少事”这一概念中的“律师”抽离出来,和大家谈谈,提及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有多少权利可以主张、行使

先来说大家最熟悉的,或者说即使没有关注过拆迁维权相关法律信息也隐约知道的复议权和诉讼权。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救济权利;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征收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起诉对方履约;如果双方一直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是无限制、无限期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时效期间的问题,在得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第一时间筹备、启动维权工作,否则等到期间届满,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有可能被依法强拆,到时维权难度会更上一阶。

再来说说大家往往只听过没见过的听证权利,以及与之相辅相生的知情权和意见权。

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贯穿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征收过程中由政府或征收部门主动公开、披露的信息,被拆迁人都依法享有知情权,也有一些按照法律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拆迁人可以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和尊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接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公众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根据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及时公布。在这个阶段对方案提出反对或修改意见的权利,是很多被拆迁人常常会忽视的。

在方案公布、修改之时或之后,很可能还是会有被拆迁人对方案存在不认可,或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征收项目是旧城改造类的项目,且多数被征收人(半数以上)有异议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意见权和听证权利是很多被拆迁人只闻名未曾见面的,因此也是很多被拆迁人会忽视的。但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利用好自己的这些权利,对被拆迁人还是很有助益的。

最后来说说常在无形中受到侵害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要钱(货币),还是要房(置换房、回迁房)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因征收项目类型不同、地方政策不同等原因,被拆迁人常常会遇到征收方只给钱(鼓励另行购买商品房)或只给房(位置、产权或其他方面与被拆迁人的需求有出入)的情况,自行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在无形中遭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合理范围内与拆迁方进行友好协商,实在无法协商解决的,被拆迁人可以联系拆迁维权律师帮助自己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都有绝对的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财产依法不受侵害。但是真的涉及到权利该如何行使,其中的细节就需要大家仔细考量了。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衷心地敬告各位被拆迁人,拆迁维权千万不要走两个极端——放弃或者暴力相抗只要大家相信法律、善用法律、保持理智、依法维权,法律不会对权利遭受侵害亟需保护的人说不。法条法规千千万,为的都是保护大家的权利,大家千万不要被某些消极言论打击了维权的信心,自己先放弃了争取合理征收补偿的机会。


城市拆迁
放弃应得的拆迁款之前,这些权利你都行使了吗?
更新时间:2018-03-12 10:52阅读次数:

 

近两天朋友圈刷爆了一系列以“单笔律师费8680万”为话题的文章,许多大大小小的公号都参与到了转发和讨论中,在这个“医生、律师、老师以及一系列职位的工作人员将全部失业,全部被人工智能取代”的说法甚嚣尘上的时刻,这则消息的曝出引发了大量的围观和议论。

京尚拆迁律师知道,大部分拒绝延请律师甚至完全放弃依法维权的普通被拆迁人,他们之所以退缩,并不仅仅是因为对公权力的畏惧,还因为自认承担不起高昂的维权费用。

尽管一旦维权成功,其能争取到的补偿款要远远高于这笔费用,但大多数人还是不敢也不愿意承担失败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当事人落入随口承诺“案子必胜”的无良律师的骗财圈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律师的代理费贵不贵?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如果与律师能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和创造的价值做对比,律师费就不贵;但律师费比起一个能果腹的煎饼果子的价格来说可就高昂的多了。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重点讨论的并不是律师费贵不贵的问题,也不是律师能为当事人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而是将“维权过程中律师能为当事人做多少事”这一概念中的“律师”抽离出来,和大家谈谈,提及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有多少权利可以主张、行使

先来说大家最熟悉的,或者说即使没有关注过拆迁维权相关法律信息也隐约知道的复议权和诉讼权。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救济权利;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征收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起诉对方履约;如果双方一直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是无限制、无限期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时效期间的问题,在得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第一时间筹备、启动维权工作,否则等到期间届满,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有可能被依法强拆,到时维权难度会更上一阶。

再来说说大家往往只听过没见过的听证权利,以及与之相辅相生的知情权和意见权。

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贯穿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征收过程中由政府或征收部门主动公开、披露的信息,被拆迁人都依法享有知情权,也有一些按照法律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拆迁人可以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和尊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接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公众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根据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及时公布。在这个阶段对方案提出反对或修改意见的权利,是很多被拆迁人常常会忽视的。

在方案公布、修改之时或之后,很可能还是会有被拆迁人对方案存在不认可,或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征收项目是旧城改造类的项目,且多数被征收人(半数以上)有异议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意见权和听证权利是很多被拆迁人只闻名未曾见面的,因此也是很多被拆迁人会忽视的。但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利用好自己的这些权利,对被拆迁人还是很有助益的。

最后来说说常在无形中受到侵害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要钱(货币),还是要房(置换房、回迁房)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因征收项目类型不同、地方政策不同等原因,被拆迁人常常会遇到征收方只给钱(鼓励另行购买商品房)或只给房(位置、产权或其他方面与被拆迁人的需求有出入)的情况,自行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在无形中遭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合理范围内与拆迁方进行友好协商,实在无法协商解决的,被拆迁人可以联系拆迁维权律师帮助自己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都有绝对的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财产依法不受侵害。但是真的涉及到权利该如何行使,其中的细节就需要大家仔细考量了。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衷心地敬告各位被拆迁人,拆迁维权千万不要走两个极端——放弃或者暴力相抗只要大家相信法律、善用法律、保持理智、依法维权,法律不会对权利遭受侵害亟需保护的人说不。法条法规千千万,为的都是保护大家的权利,大家千万不要被某些消极言论打击了维权的信心,自己先放弃了争取合理征收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