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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拆迁协议谁签的谁负责,别啥事都告政府!
更新时间:2019-08-07 16:58阅读次数:
2014年,因当地县政府组织实施某棚改拆迁项目,安徽的陈先生和张女士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之列,当年7月,陈先生、张女士与县征补办签订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10月,陈先生、张女士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上诉仍旧被二审法院驳回。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先生、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看到这个“三连败”的诉讼维权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和陈先生、张女士一样疑惑:房子是政府征收的,拆迁协议有问题,为什么不能告县政府?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最高院的这则再审裁判案例,来和大家说说这到底是为啥。
 
协议签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谁签的,谁签字谁负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这个房屋征收部门通常就以“征收办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况下,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和这个房屋征收部门签,他们才是协议签订的权责主体。那么当双方围绕拆迁协议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的主体相对性,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和咱们签约的主体,也就是这个房屋征收部门。只有主体明确了,咱们才好找到责任人。
 
所以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有某个拆迁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和咱们签订拆迁协议,又或者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要以自己的名义和咱们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谨慎,因为他们通常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如果咱们直接和这些人签了拆迁协议,很可能没办法顺利拿到拆迁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之前就曾经为大家解析过这样一个案例。郭先生和拆迁公司负责人签了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郭先生将得到一套原址建设的回迁房。然而郭先生等了三四年才发现,原址根本没有建什么回迁房,而是建了公园。当郭先生起诉征收方时才发现,和他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根本就没有签协议、定补偿的权限。郭先生心心念念盼了好几年的回迁房从一开始就不存在,都是拆迁公司为了哄骗他搬迁编出来的。
 
法定主体原则要求“谁行为谁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行政法中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当某个行为实施单位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时候,相对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要找到依法能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对象。
 
这话说起来很复杂,被拆迁人朋友们可以暂且简单理解为“大人砸了别人家的玻璃,可以自己负责自己赔偿;小孩子砸了别人家的玻璃,通常要由家长来解决和赔偿”。
 
那么在陈先生和张女士的案件中,咱们已经了解到,和两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县征补办。如果这个县征补办能够为自己的相关行为自负责任,那根据法定主体原则,被告就应该是征补办自己,而不能直接去找“家长”。
 
最高院在该案的审理意见中提出,根据咱们上文提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补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有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以及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所以,县征补办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可以自己作为被告。因此,法院认为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陈先生张女士告的不应该是县政府。
 
在陈先生、张女士的案例中,两位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是“征收方是采用了欺骗施压方法”,才使两人不得不在“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不全面不合理、违法先行拆除了房屋”的情况下签了协议。但由于两人没有找对责任主体,“告错了人”,两人主张的事实没能经过审查,更没有得到支持。
 
由此可见,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除了证据一定要准备充分之外,法律依据也要全面充分,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应该“告谁”。
 
有时候诉讼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并不一定是法律不管用,而是咱们的方向不对。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对自己的具体情况有困惑的,可以直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理清案情和维权思路。

城市拆迁
最高院:拆迁协议谁签的谁负责,别啥事都告政府!
更新时间:2019-08-07 16:58阅读次数:
2014年,因当地县政府组织实施某棚改拆迁项目,安徽的陈先生和张女士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之列,当年7月,陈先生、张女士与县征补办签订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10月,陈先生、张女士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上诉仍旧被二审法院驳回。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先生、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看到这个“三连败”的诉讼维权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和陈先生、张女士一样疑惑:房子是政府征收的,拆迁协议有问题,为什么不能告县政府?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最高院的这则再审裁判案例,来和大家说说这到底是为啥。
 
协议签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谁签的,谁签字谁负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这个房屋征收部门通常就以“征收办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况下,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和这个房屋征收部门签,他们才是协议签订的权责主体。那么当双方围绕拆迁协议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的主体相对性,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和咱们签约的主体,也就是这个房屋征收部门。只有主体明确了,咱们才好找到责任人。
 
所以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有某个拆迁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和咱们签订拆迁协议,又或者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要以自己的名义和咱们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谨慎,因为他们通常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如果咱们直接和这些人签了拆迁协议,很可能没办法顺利拿到拆迁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之前就曾经为大家解析过这样一个案例。郭先生和拆迁公司负责人签了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郭先生将得到一套原址建设的回迁房。然而郭先生等了三四年才发现,原址根本没有建什么回迁房,而是建了公园。当郭先生起诉征收方时才发现,和他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根本就没有签协议、定补偿的权限。郭先生心心念念盼了好几年的回迁房从一开始就不存在,都是拆迁公司为了哄骗他搬迁编出来的。
 
法定主体原则要求“谁行为谁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行政法中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当某个行为实施单位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时候,相对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要找到依法能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对象。
 
这话说起来很复杂,被拆迁人朋友们可以暂且简单理解为“大人砸了别人家的玻璃,可以自己负责自己赔偿;小孩子砸了别人家的玻璃,通常要由家长来解决和赔偿”。
 
那么在陈先生和张女士的案件中,咱们已经了解到,和两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县征补办。如果这个县征补办能够为自己的相关行为自负责任,那根据法定主体原则,被告就应该是征补办自己,而不能直接去找“家长”。
 
最高院在该案的审理意见中提出,根据咱们上文提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补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有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以及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所以,县征补办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可以自己作为被告。因此,法院认为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陈先生张女士告的不应该是县政府。
 
在陈先生、张女士的案例中,两位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是“征收方是采用了欺骗施压方法”,才使两人不得不在“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不全面不合理、违法先行拆除了房屋”的情况下签了协议。但由于两人没有找对责任主体,“告错了人”,两人主张的事实没能经过审查,更没有得到支持。
 
由此可见,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除了证据一定要准备充分之外,法律依据也要全面充分,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应该“告谁”。
 
有时候诉讼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并不一定是法律不管用,而是咱们的方向不对。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对自己的具体情况有困惑的,可以直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理清案情和维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