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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答应多给我补偿,和他们签拆迁协议可靠吗?
更新时间:2019-09-11 20:09阅读次数:
“街道办答应给我提高补偿,可是这事是街道办说了就算的吗?我不知道该不该相信他们说的话。就怕我签了字他们拆了房,补偿没地方要。律师,我该听街道的话签字吗?”这个疑问是安徽的被拆迁人朱女士提出的。
实践中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反映,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几乎没有见到过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一直是和街道或者村委会的人打交道。可是这时候大家不免开始担心同一个问题,街道办/村委会说的话真的能代表征收方的意思吗,他们说的话真的能“算数”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简单和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街道办/村委会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但是可以签订拆迁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时,要根据土地的性质和面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以上规定,以及《条例》的其他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清楚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也可以说是主导者,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在省级政府及国务院手中。因此,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性质,村委会和街道办都是没有权利自行组织征地拆迁的。
但是《条例》第五条中有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放到实际拆迁过程中来说,就是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开展,可能会由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村委会和街道办也是可能接受委托的单位之一。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和自己签协议的事街道办或者村委会,也不要先急着说这个补偿协议一定是违法的。如果村委会或者街道办是受征收部门的委托,有相应的书面委托证明,然后来和被拆迁人签协议,他们就可能有这个权限,这样签订的拆迁协议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时被拆迁人要着重考察的就是拆迁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和自己签字的单位是不是依法接受了委托,是不是真的有签字的权限。
 
街道办无权制定补偿标准,不能超出权限范围答应补偿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单位是房屋征收部门。方案拟定出来之后还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的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过这些程序,最终才能确认方案是不是能付诸实施。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由上被拆迁人可知,街道办和村委会当然是不可能有权限自己拟定补偿方案、划定补偿标准的,自然也不能超出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随意向被拆迁人允诺补偿条件。
所以,对被拆迁人来说,最靠谱的确定补偿数额的方式,应该是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与依法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得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补偿数额范围,然后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去和征收方谈补偿。
街道办或者村委会如果在超出受托范围的情况下承诺高补偿,实际上是在画大饼,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个补偿有没有充分的依据支撑,能不能落实到拆迁协议里,是不是可以兑现。
 
总的来说,并不是说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和被拆迁人签协议一定不行,但是他们只有在接受征收部门的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征收方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
而他们和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条件时,是不能超出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做决定的,更不能超出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实际价值,向被拆迁人允诺虚高的补偿条件。否则这个拆迁协议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也无法根据无效的拆迁协议实现。

城市拆迁
街道答应多给我补偿,和他们签拆迁协议可靠吗?
更新时间:2019-09-11 20:09阅读次数:
“街道办答应给我提高补偿,可是这事是街道办说了就算的吗?我不知道该不该相信他们说的话。就怕我签了字他们拆了房,补偿没地方要。律师,我该听街道的话签字吗?”这个疑问是安徽的被拆迁人朱女士提出的。
实践中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反映,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几乎没有见到过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一直是和街道或者村委会的人打交道。可是这时候大家不免开始担心同一个问题,街道办/村委会说的话真的能代表征收方的意思吗,他们说的话真的能“算数”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简单和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街道办/村委会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但是可以签订拆迁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时,要根据土地的性质和面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以上规定,以及《条例》的其他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清楚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也可以说是主导者,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在省级政府及国务院手中。因此,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性质,村委会和街道办都是没有权利自行组织征地拆迁的。
但是《条例》第五条中有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放到实际拆迁过程中来说,就是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开展,可能会由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村委会和街道办也是可能接受委托的单位之一。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和自己签协议的事街道办或者村委会,也不要先急着说这个补偿协议一定是违法的。如果村委会或者街道办是受征收部门的委托,有相应的书面委托证明,然后来和被拆迁人签协议,他们就可能有这个权限,这样签订的拆迁协议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时被拆迁人要着重考察的就是拆迁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和自己签字的单位是不是依法接受了委托,是不是真的有签字的权限。
 
街道办无权制定补偿标准,不能超出权限范围答应补偿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单位是房屋征收部门。方案拟定出来之后还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的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过这些程序,最终才能确认方案是不是能付诸实施。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由上被拆迁人可知,街道办和村委会当然是不可能有权限自己拟定补偿方案、划定补偿标准的,自然也不能超出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随意向被拆迁人允诺补偿条件。
所以,对被拆迁人来说,最靠谱的确定补偿数额的方式,应该是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与依法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得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补偿数额范围,然后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去和征收方谈补偿。
街道办或者村委会如果在超出受托范围的情况下承诺高补偿,实际上是在画大饼,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个补偿有没有充分的依据支撑,能不能落实到拆迁协议里,是不是可以兑现。
 
总的来说,并不是说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和被拆迁人签协议一定不行,但是他们只有在接受征收部门的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征收方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
而他们和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条件时,是不能超出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做决定的,更不能超出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实际价值,向被拆迁人允诺虚高的补偿条件。否则这个拆迁协议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也无法根据无效的拆迁协议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