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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拆迁了,我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吗?
更新时间:2017-08-14 13:39阅读次数:

平时无风无雨,一说要拆迁了,某些部门就活跃了起来。突如其来的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就将房屋所有人的房子打成违建,建房人自己不拆,没几日就有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强制拆除。

这样“雷厉风行”的违建认定和强拆对房屋所有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我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吗?马上要拆迁了,我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没有了?

 

京尚拆迁律师告诉你:未经法定程序严格认定,对方无权说你的房子是违建!

 

那么违建认定究竟要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不幸成为强拆牺牲品的被拆迁人又该如何维权?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违建的认定和救济。


平时无风无雨,一说要拆迁了,某些部门就活跃了起来。突如其来的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就将房屋所有人的房子打成违建,建房人自己不拆,没几日就有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强制拆除。

这样“雷厉风行”的违建认定和强拆对房屋所有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我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吗?马上要拆迁了,我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没有了?

京尚拆迁律师告诉你:未经法定程序严格认定,对方无权说你的房子是违建!

那么违建认定究竟要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不幸成为强拆牺牲品的被拆迁人又该如何维权?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违建的认定和救济。

一、有权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②得到省级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乡、镇人民政府

二、认定违建的法定程序及救济途径

1)调查取证

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在接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批办或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建筑的,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

调查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勘验记录进行登记,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

①进行违法建筑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当事人可以进行确认,并录像取证,如果对方存在违规执法的,可以作为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及执法资格,调查人员不主动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当事人,要留心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编号等,方便日后维权;

③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前一定要通读笔录,确保笔录内容符合事实,如果对内容存疑的,一定要要求工作人员修改,否则千万不要签字;同时要保证每页都紧贴笔录最后内容签字,避免对方添加记录;

④特别提醒:当事人在面对询问时一定要保持镇定,知道的就如实叙述,不知道的不要乱说,避免被调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落入对方的执法圈套,影响日后维权。

2)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作出处罚决定

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两项基本权利(救济方式):

①陈述申辩的权利。

规划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被处罚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及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并保障被处罚人的该项权利,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执法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②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其享有的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并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依法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由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注意:

①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有两名以上;

②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应当对执法人员的姓名和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方便日后维权;

③并不是当事人拒签处罚决定文书就不能生效;

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到场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表到场见证送达情况,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注明当事人拒签事由即日期,并留在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被执行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视为送达;这两种情况下处罚决定书照样可以生效。

④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自处罚决定文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被处罚人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的强制执行程序

①对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②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③实施强拆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当事人要注意,只有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生效后,强拆程序才能启动。如果被处罚人在接到触发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处罚决定将到期生效,强拆的执行也就很难避免了。

律师建议

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实际上是非常严格和复杂的,绝不是随便出现一个“政府工作人员”一口咬定就有效的。因此,当事人接受相关的调查取证或接到处罚决定或强执决定文书时先不要慌,对方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合法的。只要当事人积极维权,一切就还有转圜的余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正在面临这种困境的当事人,变拆迁为拆违的这种强拆方式实际上极为复杂,被处罚人必须做到主动出击,把握好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机会。

如果已经收到强执文书的,一定要快速并有效地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拖延对方实施强拆的脚步,避免将自己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明白委托律师的重要性的,京尚律师强烈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因为其他方向的律师对详细的政策及规定一般不熟悉,也缺乏此类案件的实际处理经验,很容易落入对方的圈套,丧失维权先机。



旧城改造
要拆迁了,我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吗?
更新时间:2017-08-14 13:39阅读次数:

平时无风无雨,一说要拆迁了,某些部门就活跃了起来。突如其来的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就将房屋所有人的房子打成违建,建房人自己不拆,没几日就有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强制拆除。

这样“雷厉风行”的违建认定和强拆对房屋所有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我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吗?马上要拆迁了,我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没有了?

 

京尚拆迁律师告诉你:未经法定程序严格认定,对方无权说你的房子是违建!

 

那么违建认定究竟要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不幸成为强拆牺牲品的被拆迁人又该如何维权?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违建的认定和救济。


平时无风无雨,一说要拆迁了,某些部门就活跃了起来。突如其来的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就将房屋所有人的房子打成违建,建房人自己不拆,没几日就有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强制拆除。

这样“雷厉风行”的违建认定和强拆对房屋所有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我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吗?马上要拆迁了,我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没有了?

京尚拆迁律师告诉你:未经法定程序严格认定,对方无权说你的房子是违建!

那么违建认定究竟要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不幸成为强拆牺牲品的被拆迁人又该如何维权?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违建的认定和救济。

一、有权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②得到省级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乡、镇人民政府

二、认定违建的法定程序及救济途径

1)调查取证

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在接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批办或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建筑的,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

调查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勘验记录进行登记,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

①进行违法建筑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当事人可以进行确认,并录像取证,如果对方存在违规执法的,可以作为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及执法资格,调查人员不主动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当事人,要留心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编号等,方便日后维权;

③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前一定要通读笔录,确保笔录内容符合事实,如果对内容存疑的,一定要要求工作人员修改,否则千万不要签字;同时要保证每页都紧贴笔录最后内容签字,避免对方添加记录;

④特别提醒:当事人在面对询问时一定要保持镇定,知道的就如实叙述,不知道的不要乱说,避免被调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落入对方的执法圈套,影响日后维权。

2)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作出处罚决定

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两项基本权利(救济方式):

①陈述申辩的权利。

规划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被处罚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及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并保障被处罚人的该项权利,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执法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②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其享有的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并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依法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由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注意:

①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有两名以上;

②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应当对执法人员的姓名和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方便日后维权;

③并不是当事人拒签处罚决定文书就不能生效;

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到场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表到场见证送达情况,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注明当事人拒签事由即日期,并留在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被执行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视为送达;这两种情况下处罚决定书照样可以生效。

④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自处罚决定文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被处罚人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的强制执行程序

①对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②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③实施强拆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当事人要注意,只有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生效后,强拆程序才能启动。如果被处罚人在接到触发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处罚决定将到期生效,强拆的执行也就很难避免了。

律师建议

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实际上是非常严格和复杂的,绝不是随便出现一个“政府工作人员”一口咬定就有效的。因此,当事人接受相关的调查取证或接到处罚决定或强执决定文书时先不要慌,对方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合法的。只要当事人积极维权,一切就还有转圜的余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正在面临这种困境的当事人,变拆迁为拆违的这种强拆方式实际上极为复杂,被处罚人必须做到主动出击,把握好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机会。

如果已经收到强执文书的,一定要快速并有效地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拖延对方实施强拆的脚步,避免将自己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明白委托律师的重要性的,京尚律师强烈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因为其他方向的律师对详细的政策及规定一般不熟悉,也缺乏此类案件的实际处理经验,很容易落入对方的圈套,丧失维权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