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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访结果,可以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7-08-14 13:36阅读次数:

到不平的事儿,老百姓的思维惯例是“讨个说法”,那么,这个说法该怎么讨呢?

《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这个看起来更温和、简便的方式无疑被许多被征收拆迁人当成了救命稻草。

但是通过信访途径来维权是不是真的那么有效呢?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又能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两个问题。

信访方式有效可行,但不能滥用,也很难单独发挥果效。

此前京尚拆迁律师也针对信访问题为大家推送过相关内容。在这里再次重申:信访方式只能作为维权过程中的辅助手段使用,一般仅适用于事态并未特别紧急的情况。另外,由于信访不能作为延长复议或诉讼期限的法定事由,仅依赖信访进行维权,将时间都浪费在等待信访答复上,很容易错过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对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更重要的是与代理律师就实际案情具体探讨、制定完整的维权方案并按部就班地进行。

不服信访答复意见,可以起诉吗?

在向律师进行咨询之前,很多的被征收拆迁人都会简单地以为信访可以从根本上帮自己解决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信访过程踢皮球、信访答复云里雾里、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都是常常发生的。有时候即使行政机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也不一定是信访人希望得到的答案。

那么,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意见的,可以起诉吗?或者说,能否起诉请求撤销或更改信访答复意见?

针对这个问题,在法律学界和实务界都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及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信访答复意见并非全部可诉,也非全部不可诉。能否就信访答复意见提起诉讼,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京尚拆迁律师结合到目前为止的实践经验和具体判例为大家做出基本总结。

可诉的信访答复意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也就是说,作出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主体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依行政职权对争议信访事由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

2)答复意见内容有具体性。答复意见的内容必须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实际行使有关,而不是仅仅就《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答复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信访答复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时,答复意见才具有可诉性。

4)作出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不只《信访条例》。这一条与第二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信访处理意见引用了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对信访事项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而非单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不再受理决定。

5)信访事项涉及具体行政管理职责。也就是说,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是行政机关履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如拆迁补偿争议处理等,而不是仅仅履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信访人(被征收人),如果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仅仅是踢皮球式的转交处理意见,或对信访意见作出解释或建议等,此类答复意见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只有满足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时,信访答复意见才有可能被纳入受案范围,被法院接受。

针对此类比较复杂的诉讼事项,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如果被征收人(信访人)有此类的困惑,可以单独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由律师结合实际情况给出更专业、更切合案情的答复,同时给出更有效的维权意见。

 


农村拆迁
不服信访结果,可以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7-08-14 13:36阅读次数:

到不平的事儿,老百姓的思维惯例是“讨个说法”,那么,这个说法该怎么讨呢?

《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这个看起来更温和、简便的方式无疑被许多被征收拆迁人当成了救命稻草。

但是通过信访途径来维权是不是真的那么有效呢?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又能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两个问题。

信访方式有效可行,但不能滥用,也很难单独发挥果效。

此前京尚拆迁律师也针对信访问题为大家推送过相关内容。在这里再次重申:信访方式只能作为维权过程中的辅助手段使用,一般仅适用于事态并未特别紧急的情况。另外,由于信访不能作为延长复议或诉讼期限的法定事由,仅依赖信访进行维权,将时间都浪费在等待信访答复上,很容易错过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对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更重要的是与代理律师就实际案情具体探讨、制定完整的维权方案并按部就班地进行。

不服信访答复意见,可以起诉吗?

在向律师进行咨询之前,很多的被征收拆迁人都会简单地以为信访可以从根本上帮自己解决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信访过程踢皮球、信访答复云里雾里、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都是常常发生的。有时候即使行政机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也不一定是信访人希望得到的答案。

那么,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意见的,可以起诉吗?或者说,能否起诉请求撤销或更改信访答复意见?

针对这个问题,在法律学界和实务界都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及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信访答复意见并非全部可诉,也非全部不可诉。能否就信访答复意见提起诉讼,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京尚拆迁律师结合到目前为止的实践经验和具体判例为大家做出基本总结。

可诉的信访答复意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也就是说,作出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主体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依行政职权对争议信访事由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

2)答复意见内容有具体性。答复意见的内容必须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实际行使有关,而不是仅仅就《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答复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信访答复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时,答复意见才具有可诉性。

4)作出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不只《信访条例》。这一条与第二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信访处理意见引用了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对信访事项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而非单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不再受理决定。

5)信访事项涉及具体行政管理职责。也就是说,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是行政机关履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如拆迁补偿争议处理等,而不是仅仅履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信访人(被征收人),如果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仅仅是踢皮球式的转交处理意见,或对信访意见作出解释或建议等,此类答复意见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只有满足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时,信访答复意见才有可能被纳入受案范围,被法院接受。

针对此类比较复杂的诉讼事项,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如果被征收人(信访人)有此类的困惑,可以单独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由律师结合实际情况给出更专业、更切合案情的答复,同时给出更有效的维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