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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征收决定未经依法撤销或变更前,不支持起诉后续行为
更新时间:2018-01-09 10:32阅读次数:

 

前言:今天的标题有些拗口,大家读起来可能会有有些疑惑。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京尚拆迁律师将通过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为大家解释,标题中的“后续行为”指的是什么,法院又为什么不支持被拆迁人起诉这样的“后续行为”。

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原是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居民,2013年,老城区政府决定对包含当事人房屋在内的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当事人不服该征收决定,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该案一审判决《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后进入二审程序。

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洛阳市政府作出相关《批复》,将涉案土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售,当事人认为该《批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郑州市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不服该结果,提起上诉。

此时当事人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的二审裁定结果已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正在重审审理过程中。后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作出本案二审行政裁定,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再审。最终,最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标题解读
在仔细研读最高院审理意见之前,我们可以先对应标题对案情做个简要分析。本案中,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当事人不服该《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尽管一审判决该《征收决定违法》,但随后该案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标题中所说的“征收决定尚未依法撤销或变更”。

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涉案《批复》,将土地挂牌出让,则作出该《批复》的行为,即是标题中所说的“后续行为”。

当事人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一路被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再审申请,关键症结就在于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前,后续行为与被征收人有无利害关系,能否起诉

律师说法

在标题解读中我们其实已经把结论说出来了,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结合最高院对以上案例的裁判意见为大家做更具体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经依法征收,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因征收被同时收回。对被征收人来说,此时土地和房屋权利已因征收行为归国家所有,因此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消灭,因此政府针对被征收土地做出的后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已经与被征收人不再有利害关系。此时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是征收决定,因此被征收人在本案起诉前针对征收原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如我们上文所说,被征收人原本对房屋和土地享有的权利已经因政府的征收行为消灭,那么在征收决定确认撤销或变更前,征收行为是已经生效的,此时政府对已经征收的土地房屋实施后续行为,已与被征收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征收人的起诉被驳回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本案的这种情况是大家很难理解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在被征收人眼里就意味着自己没有将房子和土地交出去,那么政府就无权对“自己”的房子和地施加后续行为。但是有时候这只是被征收人自己的想法,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也因此出现了本案中当事人屡败屡战、屡战屡败的情况。

所以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维权时一定要明确自己能从哪里入手展开维权,对此不了解的,一定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维权统筹工作,不要将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无用的挣扎上

最高院:征收决定未经依法撤销或变更前,不支持起诉后续行为


农村拆迁
最高院:征收决定未经依法撤销或变更前,不支持起诉后续行为
更新时间:2018-01-09 10:32阅读次数:

 

前言:今天的标题有些拗口,大家读起来可能会有有些疑惑。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京尚拆迁律师将通过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为大家解释,标题中的“后续行为”指的是什么,法院又为什么不支持被拆迁人起诉这样的“后续行为”。

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原是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居民,2013年,老城区政府决定对包含当事人房屋在内的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当事人不服该征收决定,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该案一审判决《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后进入二审程序。

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洛阳市政府作出相关《批复》,将涉案土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售,当事人认为该《批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郑州市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不服该结果,提起上诉。

此时当事人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的二审裁定结果已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正在重审审理过程中。后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作出本案二审行政裁定,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再审。最终,最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标题解读
在仔细研读最高院审理意见之前,我们可以先对应标题对案情做个简要分析。本案中,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当事人不服该《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尽管一审判决该《征收决定违法》,但随后该案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标题中所说的“征收决定尚未依法撤销或变更”。

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涉案《批复》,将土地挂牌出让,则作出该《批复》的行为,即是标题中所说的“后续行为”。

当事人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一路被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再审申请,关键症结就在于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前,后续行为与被征收人有无利害关系,能否起诉

律师说法

在标题解读中我们其实已经把结论说出来了,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结合最高院对以上案例的裁判意见为大家做更具体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经依法征收,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因征收被同时收回。对被征收人来说,此时土地和房屋权利已因征收行为归国家所有,因此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消灭,因此政府针对被征收土地做出的后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已经与被征收人不再有利害关系。此时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是征收决定,因此被征收人在本案起诉前针对征收原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如我们上文所说,被征收人原本对房屋和土地享有的权利已经因政府的征收行为消灭,那么在征收决定确认撤销或变更前,征收行为是已经生效的,此时政府对已经征收的土地房屋实施后续行为,已与被征收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征收人的起诉被驳回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本案的这种情况是大家很难理解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在被征收人眼里就意味着自己没有将房子和土地交出去,那么政府就无权对“自己”的房子和地施加后续行为。但是有时候这只是被征收人自己的想法,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也因此出现了本案中当事人屡败屡战、屡战屡败的情况。

所以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维权时一定要明确自己能从哪里入手展开维权,对此不了解的,一定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维权统筹工作,不要将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无用的挣扎上

最高院:征收决定未经依法撤销或变更前,不支持起诉后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