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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补助费怎么用必须由村委会说了算吗?
更新时间:2018-10-11 14:29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容,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即土地补偿费部分的相关问题,如实践中多见的纠纷及维权相关法律内容,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已从多个不同角度切入为大家做过解析,相信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朋友已有一定的了解。

最近有农民朋友遇到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相关问题,想知道是否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一样,都是归村委会管理分配和使用。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希望对需要了解的农民朋友有所启发和帮助。

关于谁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面向的对象是因土地征收失去土地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该项补偿费用的存在是为了使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失地后仍有生活保障。简单来说就是谁失地谁接受安置补助(费)。

关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年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综上规定可以明确的是,征地补助费的标准与被征收耕地的年产值直接挂钩。

而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安置补助标准所依据的年产值标准,则是在一定区域(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计算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时,除了考虑统一年产值标准外还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需要等其他条件,最终在不违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和确认。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最后,关于安置补偿费如何使用和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事项。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村民进行安置的,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简单来说,安置补助的实现方式有多种多样,可能是工作安置、上保险或直接进行安置费发放,但核心在于必须用于实现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目的。

而对于农民朋友们关心的,安置补助费是否一定要经过村委会或其他单位,时是否能够依申请直接以货币方式给付到被安置人员个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受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安置补助费数额计算确定且划拨到位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权选择接受村委会或其他单位的统一安置;也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直接以货币方式接受安置补助。
实践中有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以依法统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名义,强制要求被征地农民将安置补助费用于购买、折换其他承包地,是侵犯被征地农民自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计算标准和实现方式等问题我们都已经做了简单解析,实践中就安置补助费部分出现的争议,往往是这部分费用究竟有多少,以及这部分补偿究竟是怎样体现出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的。

如果有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认为自己并没有依法享受到这部分安置补助费带来的权益;或自主选择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被拒绝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必要时,农民朋友们可以就个案具体情况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展开维权工作。


农村拆迁
征地安置补助费怎么用必须由村委会说了算吗?
更新时间:2018-10-11 14:29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容,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即土地补偿费部分的相关问题,如实践中多见的纠纷及维权相关法律内容,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已从多个不同角度切入为大家做过解析,相信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朋友已有一定的了解。

最近有农民朋友遇到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相关问题,想知道是否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一样,都是归村委会管理分配和使用。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希望对需要了解的农民朋友有所启发和帮助。

关于谁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面向的对象是因土地征收失去土地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该项补偿费用的存在是为了使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失地后仍有生活保障。简单来说就是谁失地谁接受安置补助(费)。

关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年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综上规定可以明确的是,征地补助费的标准与被征收耕地的年产值直接挂钩。

而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安置补助标准所依据的年产值标准,则是在一定区域(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计算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时,除了考虑统一年产值标准外还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需要等其他条件,最终在不违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和确认。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最后,关于安置补偿费如何使用和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事项。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村民进行安置的,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简单来说,安置补助的实现方式有多种多样,可能是工作安置、上保险或直接进行安置费发放,但核心在于必须用于实现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目的。

而对于农民朋友们关心的,安置补助费是否一定要经过村委会或其他单位,时是否能够依申请直接以货币方式给付到被安置人员个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受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安置补助费数额计算确定且划拨到位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权选择接受村委会或其他单位的统一安置;也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直接以货币方式接受安置补助。
实践中有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以依法统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名义,强制要求被征地农民将安置补助费用于购买、折换其他承包地,是侵犯被征地农民自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计算标准和实现方式等问题我们都已经做了简单解析,实践中就安置补助费部分出现的争议,往往是这部分费用究竟有多少,以及这部分补偿究竟是怎样体现出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的。

如果有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认为自己并没有依法享受到这部分安置补助费带来的权益;或自主选择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被拒绝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必要时,农民朋友们可以就个案具体情况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展开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