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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没资格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了吗?
更新时间:2019-08-08 16:35阅读次数:
刘女士是安徽省某村的普通农民,从出生起户籍关系就在该村,没有移出过。1996年之后,刘女士长期在外打工,期间刘女士在该村的承包地也被生产队调整收回了。2012年,当地公安局调查了解到刘女士的情况,并在2013年11月为她补办了户籍,追认了刘女士出生在该村、户籍在该村的事实。
 
户籍补办前,刘女士村里的土地被纳入了征地范围,征收方和村里告诉刘女士,在该村常住人口核查登记之前,刘女士的户籍还没有补办,所以刘女士不属于该村的征地安置对象,拿不到征地安置面积,也不能像村里其他人一样分得征地补偿。
 
刘女士很纳闷,自己从出生就是村里人,只是为了谋生出外打工,为啥就不能和村里其他人一样正常得到补偿安置?农民工不能常常住在村里,就要被认定为“非常住人口”,不给征地补偿安置吗?
 
经过对该案的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80日内根据相关补偿方案对刘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外出打工的农民朋友到底有没有资格在村里征地时,享受村民待遇,接受补偿安置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刘女士案例的审理意见,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农民进城务工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贡献,权利不应该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提出,农民进城务工,是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利和就业环境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有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村委会应该及时通知农民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以说,农民工出村务工,仍旧应该依法享有全部的民主权利,不能说农民工没有“常住”在村里,所以就剥夺农民工的村民待遇。就算咱们因为在外打工没有一直生活在村里,该享有的村民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作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农民工和其他村民一样,应该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与其他村民一起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不常住在村里不意味着失去村民资格,不能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除了像刘女士这样,因为打工不能常住在村里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长期在外。比如参军、读大中专和大学或者在外服刑等等。
 
这些农民朋友虽然没有“常住”在村里,但户籍关系等仍旧属于本村,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过利益分配,仍旧享有本村的村民资格,就有权利得到征地补偿安置,与村民一起公平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征收方不能把这部分依法应该得到安置的村民,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更不能仅仅因为某些村民不在村里常住,就对这部分村民区别对待,不给补偿、不予安置。
 
综上所说,咱们在外打工、求学的农民朋友们不要担心,咱们的村民权利不能因为咱们不在村里常住就被剥夺。只要咱们是村里的人,征收方就不能把咱们排除在安置补偿范围之外,村委会分配补偿款的时候也不能不让咱们参与。
 
如果有农民朋友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偿款分配中,遇到征收方不合理剥夺咱们的补偿权利的情况,可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农村拆迁
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没资格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了吗?
更新时间:2019-08-08 16:35阅读次数:
刘女士是安徽省某村的普通农民,从出生起户籍关系就在该村,没有移出过。1996年之后,刘女士长期在外打工,期间刘女士在该村的承包地也被生产队调整收回了。2012年,当地公安局调查了解到刘女士的情况,并在2013年11月为她补办了户籍,追认了刘女士出生在该村、户籍在该村的事实。
 
户籍补办前,刘女士村里的土地被纳入了征地范围,征收方和村里告诉刘女士,在该村常住人口核查登记之前,刘女士的户籍还没有补办,所以刘女士不属于该村的征地安置对象,拿不到征地安置面积,也不能像村里其他人一样分得征地补偿。
 
刘女士很纳闷,自己从出生就是村里人,只是为了谋生出外打工,为啥就不能和村里其他人一样正常得到补偿安置?农民工不能常常住在村里,就要被认定为“非常住人口”,不给征地补偿安置吗?
 
经过对该案的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80日内根据相关补偿方案对刘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外出打工的农民朋友到底有没有资格在村里征地时,享受村民待遇,接受补偿安置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刘女士案例的审理意见,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农民进城务工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贡献,权利不应该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提出,农民进城务工,是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利和就业环境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有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村委会应该及时通知农民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以说,农民工出村务工,仍旧应该依法享有全部的民主权利,不能说农民工没有“常住”在村里,所以就剥夺农民工的村民待遇。就算咱们因为在外打工没有一直生活在村里,该享有的村民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作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农民工和其他村民一样,应该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与其他村民一起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不常住在村里不意味着失去村民资格,不能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除了像刘女士这样,因为打工不能常住在村里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长期在外。比如参军、读大中专和大学或者在外服刑等等。
 
这些农民朋友虽然没有“常住”在村里,但户籍关系等仍旧属于本村,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过利益分配,仍旧享有本村的村民资格,就有权利得到征地补偿安置,与村民一起公平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征收方不能把这部分依法应该得到安置的村民,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更不能仅仅因为某些村民不在村里常住,就对这部分村民区别对待,不给补偿、不予安置。
 
综上所说,咱们在外打工、求学的农民朋友们不要担心,咱们的村民权利不能因为咱们不在村里常住就被剥夺。只要咱们是村里的人,征收方就不能把咱们排除在安置补偿范围之外,村委会分配补偿款的时候也不能不让咱们参与。
 
如果有农民朋友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偿款分配中,遇到征收方不合理剥夺咱们的补偿权利的情况,可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