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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村民不能参与宅基地和补偿款的分配,这是法律规定的吗?
更新时间:2020-05-14 15:44阅读次数:
“因为性别是女,所以不能申请宅基地,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利益的分配”,这样的资源分配规则,你认为合理吗?
5月3日也就是上周日晚,北京卫视最近一期的对话节目《向前一步》的播出,引发了很多网友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日前也对该期节目进行了报道,关注新闻平台的朋友们可能也对相关消息有一些印象。
该期节目中,平谷区某拆迁项目中的一户未签约户当事人刘先生提出,他的一儿一女都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利益的分配,但案涉项目的相关补偿方案办法仅支持男性村民的相关安置权益,由此引发相关争议问题。
京尚律师今天就结合这期节目中提到的案例,来和大家说说,围绕相关问题,法律中有哪些规定。

只有男性村民能参与宅基地分配,将名字登记在册
大家都知道,当前对农村宅基地分配施行的是“一户一宅”的规定,用土话说就是一本户口本下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当户口本上的孩子长大成人,独立分户后,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说到户口本,大家都知道,户口上会有一个“户主”存在,传统观念下一般会默认家里的青壮年男性是“户主”的角色。这也是本文开头提到的这期节目中会有嘉宾提到“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问题来了,“一户一宅”的“户主”往往是男性,能等同于“户主”不可以是女性,或者女性无权申请宅基地吗?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法律尊重每户家庭经过自主商讨决定由谁来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默认女性村民无权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的无稽说法。
不仅是宅基地,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男女村民也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女性村民也有权承包土地,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收益的分配。

女性要嫁人,不让她们参与分配是为了保护村集体稀缺资源
据报道,该期节目中有嘉宾提出,“村里绝不会把宅基地随便批给所有人,因为宅基地对于全村来讲都是稀有资源”;“因为女方一般情况下结婚了,到男方(那边)去,女方已不在这儿生活了。所以说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首先,如本文在上一小节中提到的,对于一户家庭中有人批了宅基地,另一方就不再批了,这样的说法其实应该是不分性别的。

其次,该期节目中涉及的并不是单纯的“宅基地”的审批和分配问题,而是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问题。
根据节目及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案涉项目《宅基地认定办法》规定:“奖励期结束之日前,一宗宅基地上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均未审批过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买卖情况,且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从字面来看,该项安置规则似乎排除了同等条件下女性家庭成员的相关安置权益。
《土地管理法》没有排除征收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的自由,但针对性别来区别制定的安置条款是否切合《宪法》中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有人提出,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共同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如果将宅基地批给女性村民,而其嫁到了外村,这对本村其他村民不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一来,如果说女性村民嫁到外村,将户口迁出,并在迁入村享有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分配,那么其自然就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村的土地和集体成员权益分配资格了;但如果该女性村民户籍未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重新参与社保和权益分配,那么一般我们认为其仍旧享有原村成员资格和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资格。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男女仍旧是平等的。
如果说在实践中,有村集体考虑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可以适当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对进城落户农民作出的相关规定,允许其有偿退出宅基地;也可以利用宅基地“三权分置”和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分割等改革政策,既为更多村民谋利益,也充分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因性别对补偿和安置问题进行区别对待,恰恰相反,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在征地补偿分配、农村集体权益分配和宅基地、承包地等相关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再则,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哪一方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都有权利因其自身建立的成员资格,参与该村集体的权益分配,无论男性女性,都独立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
诚然就如该期节目中提到的,实际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地方出于种种考虑,没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而是按照“约定成俗”的村规民俗来处理类似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村民朋友们要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还是要靠自己主动去提出自己的主张,敢于主动发声争取自己的权利。

农村拆迁
女性村民不能参与宅基地和补偿款的分配,这是法律规定的吗?
更新时间:2020-05-14 15:44阅读次数:
“因为性别是女,所以不能申请宅基地,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利益的分配”,这样的资源分配规则,你认为合理吗?
5月3日也就是上周日晚,北京卫视最近一期的对话节目《向前一步》的播出,引发了很多网友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日前也对该期节目进行了报道,关注新闻平台的朋友们可能也对相关消息有一些印象。
该期节目中,平谷区某拆迁项目中的一户未签约户当事人刘先生提出,他的一儿一女都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利益的分配,但案涉项目的相关补偿方案办法仅支持男性村民的相关安置权益,由此引发相关争议问题。
京尚律师今天就结合这期节目中提到的案例,来和大家说说,围绕相关问题,法律中有哪些规定。

只有男性村民能参与宅基地分配,将名字登记在册
大家都知道,当前对农村宅基地分配施行的是“一户一宅”的规定,用土话说就是一本户口本下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当户口本上的孩子长大成人,独立分户后,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说到户口本,大家都知道,户口上会有一个“户主”存在,传统观念下一般会默认家里的青壮年男性是“户主”的角色。这也是本文开头提到的这期节目中会有嘉宾提到“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问题来了,“一户一宅”的“户主”往往是男性,能等同于“户主”不可以是女性,或者女性无权申请宅基地吗?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法律尊重每户家庭经过自主商讨决定由谁来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默认女性村民无权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的无稽说法。
不仅是宅基地,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男女村民也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女性村民也有权承包土地,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收益的分配。

女性要嫁人,不让她们参与分配是为了保护村集体稀缺资源
据报道,该期节目中有嘉宾提出,“村里绝不会把宅基地随便批给所有人,因为宅基地对于全村来讲都是稀有资源”;“因为女方一般情况下结婚了,到男方(那边)去,女方已不在这儿生活了。所以说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首先,如本文在上一小节中提到的,对于一户家庭中有人批了宅基地,另一方就不再批了,这样的说法其实应该是不分性别的。

其次,该期节目中涉及的并不是单纯的“宅基地”的审批和分配问题,而是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问题。
根据节目及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案涉项目《宅基地认定办法》规定:“奖励期结束之日前,一宗宅基地上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均未审批过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买卖情况,且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从字面来看,该项安置规则似乎排除了同等条件下女性家庭成员的相关安置权益。
《土地管理法》没有排除征收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的自由,但针对性别来区别制定的安置条款是否切合《宪法》中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有人提出,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共同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如果将宅基地批给女性村民,而其嫁到了外村,这对本村其他村民不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一来,如果说女性村民嫁到外村,将户口迁出,并在迁入村享有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分配,那么其自然就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村的土地和集体成员权益分配资格了;但如果该女性村民户籍未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重新参与社保和权益分配,那么一般我们认为其仍旧享有原村成员资格和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资格。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男女仍旧是平等的。
如果说在实践中,有村集体考虑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可以适当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对进城落户农民作出的相关规定,允许其有偿退出宅基地;也可以利用宅基地“三权分置”和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分割等改革政策,既为更多村民谋利益,也充分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因性别对补偿和安置问题进行区别对待,恰恰相反,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在征地补偿分配、农村集体权益分配和宅基地、承包地等相关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再则,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哪一方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都有权利因其自身建立的成员资格,参与该村集体的权益分配,无论男性女性,都独立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
诚然就如该期节目中提到的,实际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地方出于种种考虑,没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而是按照“约定成俗”的村规民俗来处理类似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村民朋友们要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还是要靠自己主动去提出自己的主张,敢于主动发声争取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