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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被强制铲除,应该按照均一的征收补偿标准还是实际价值来赔偿?
更新时间:2020-07-21 23:51阅读次数:
在转包的三亩多地上种了(评估)价值42万多元的林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就被征收方强制清除了不说,一、二审法院还说我种的太密了,只能按照最高8000元/亩的补偿标准给我补偿;再加上强拆过错赔偿的20%,总共算下来才3万元出头,和我林木(评估)价值差了十来倍。我树种的好好的突然给我铲了,凭啥不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我?”

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被强制铲除,应该按照均一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赔偿;还是应该按照林木的实际(评估)价值来赔偿?(2019)最高法行赔申95号行政裁定书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解析。

在一、二审法院作出“由征收方给予当事人丁女士三万余元补偿”的判决后,丁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给出的意见,我们来解析本案:

1)最高院指出,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征收方强制清除苗木的行为违法,因此当事人丁女士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2)最高院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损害举证责任;但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咱们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来说:①丁女士在林木被强制清除前,委托评估机构对林木价值做了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得出了价值达42万余元的评估结果,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评估报告书》作为初步证据;②丁女士因征收方的强制清除行为,已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因此更多的举证责任在征收方身上;③征收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丁女士的实际损失。综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以上三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已完成初步举证的丁女士承担。

3)最高院指出,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直接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来确定本案中对丁女士的赔偿数额,有所不当。

综上最高院的审查意见,又结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按照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数额的原则】,在补偿数额基础上上浮20%作为赔偿数额”的审理意见,【被拆迁人朋友们注意了】:第一,在强拆行政赔偿类案件中,不能仅对被强拆、损毁的房屋财产按照征收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且不能一味按照某个均一标准进行补偿和赔偿,而是应该考量被拆迁人在强拆中受到的实际直接损害进行赔偿;第二,征收方实施违法强拆,不能仅在原有的征收补偿范围内赔偿了事,还要承担额外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了该类强拆赔偿问题,一定要提早取证,积极提出自己的主张,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本案进一步的裁判情况,还要等待河南省高院的审理等后续情况。

农村拆迁
林木被强制铲除,应该按照均一的征收补偿标准还是实际价值来赔偿?
更新时间:2020-07-21 23:51阅读次数:
在转包的三亩多地上种了(评估)价值42万多元的林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就被征收方强制清除了不说,一、二审法院还说我种的太密了,只能按照最高8000元/亩的补偿标准给我补偿;再加上强拆过错赔偿的20%,总共算下来才3万元出头,和我林木(评估)价值差了十来倍。我树种的好好的突然给我铲了,凭啥不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我?”

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被强制铲除,应该按照均一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赔偿;还是应该按照林木的实际(评估)价值来赔偿?(2019)最高法行赔申95号行政裁定书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解析。

在一、二审法院作出“由征收方给予当事人丁女士三万余元补偿”的判决后,丁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给出的意见,我们来解析本案:

1)最高院指出,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征收方强制清除苗木的行为违法,因此当事人丁女士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2)最高院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损害举证责任;但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咱们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来说:①丁女士在林木被强制清除前,委托评估机构对林木价值做了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得出了价值达42万余元的评估结果,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评估报告书》作为初步证据;②丁女士因征收方的强制清除行为,已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因此更多的举证责任在征收方身上;③征收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丁女士的实际损失。综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以上三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已完成初步举证的丁女士承担。

3)最高院指出,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直接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来确定本案中对丁女士的赔偿数额,有所不当。

综上最高院的审查意见,又结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按照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数额的原则】,在补偿数额基础上上浮20%作为赔偿数额”的审理意见,【被拆迁人朋友们注意了】:第一,在强拆行政赔偿类案件中,不能仅对被强拆、损毁的房屋财产按照征收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且不能一味按照某个均一标准进行补偿和赔偿,而是应该考量被拆迁人在强拆中受到的实际直接损害进行赔偿;第二,征收方实施违法强拆,不能仅在原有的征收补偿范围内赔偿了事,还要承担额外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了该类强拆赔偿问题,一定要提早取证,积极提出自己的主张,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本案进一步的裁判情况,还要等待河南省高院的审理等后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