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5636656
关于拆迁和房屋征收:你应该知道的几个常识
更新时间:2017-04-05 13:28阅读次数:

    很多人常常把房屋征收和拆迁混为一谈,将两者作为“同义词”使用,但其实房屋征收并不等同于房屋拆迁,两者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从词语本身含义来看,拆迁这个词其实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一个是拆,另一个是迁。拆是把土地上原来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迁是将原来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暂时或永久的迁移到其他地点。合法拆迁后就会有合理补偿。
      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一词作为法律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它仍旧被各部门文件和老百姓时时提起,那么我们如今提到的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呢?

一、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房屋征收产生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的将是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拆迁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获得批准许可。
二、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体现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体现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向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两者的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布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之于众,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也可能是开发商基于自身商业利益需要进行商业开发。
     四、两者的作出程序不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开展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即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申请拆迁许可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事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才给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以上四点可以较为清晰地了解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专业处理土地、房产案件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维权,并为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多的补偿。原江律师表示,但无论是面临征收还是拆迁的当事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最高点往往在遭遇强拆时。
     原江律师表示,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最后都可能会走到强拆这一步。强拆,就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拆迁人为加快进度,向房管部门申请裁决,通过裁决程序得到一个裁决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一个期限进行搬迁,在这个期限内未进行腾退,拆迁人就会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构,强制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以上两个法条都规定,裁决决定作出后,超过搬迁期限就可以对房屋实施强拆。两者均是经过裁决程序就可以进行强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江律师指出,多年来新闻中屡见不鲜的拆迁悲剧案例大多是由强拆引起的,或者以强拆为导火索引爆。但当事人遭遇强拆时最好的自我保护方式首先是应当保持理性,其次是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原江律师同时强调,当事人最好不要等到遭遇强拆的地步才想起寻求律师帮助,在察觉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就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与拆迁人进行谈判时就要积极的进行取证、调查工作。而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应该取什么证、怎么取证;应该调查什么、怎么查、去哪里查都是一头雾水,这时候就愈发凸显了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作为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原江律师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更多当事人争取到最多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
关于拆迁和房屋征收:你应该知道的几个常识
更新时间:2017-04-05 13:28阅读次数:

    很多人常常把房屋征收和拆迁混为一谈,将两者作为“同义词”使用,但其实房屋征收并不等同于房屋拆迁,两者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从词语本身含义来看,拆迁这个词其实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一个是拆,另一个是迁。拆是把土地上原来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迁是将原来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暂时或永久的迁移到其他地点。合法拆迁后就会有合理补偿。
      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一词作为法律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它仍旧被各部门文件和老百姓时时提起,那么我们如今提到的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呢?

一、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房屋征收产生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的将是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拆迁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获得批准许可。
二、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体现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体现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向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两者的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布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之于众,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也可能是开发商基于自身商业利益需要进行商业开发。
     四、两者的作出程序不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开展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即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申请拆迁许可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事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才给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以上四点可以较为清晰地了解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专业处理土地、房产案件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维权,并为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多的补偿。原江律师表示,但无论是面临征收还是拆迁的当事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最高点往往在遭遇强拆时。
     原江律师表示,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最后都可能会走到强拆这一步。强拆,就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拆迁人为加快进度,向房管部门申请裁决,通过裁决程序得到一个裁决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一个期限进行搬迁,在这个期限内未进行腾退,拆迁人就会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构,强制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以上两个法条都规定,裁决决定作出后,超过搬迁期限就可以对房屋实施强拆。两者均是经过裁决程序就可以进行强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江律师指出,多年来新闻中屡见不鲜的拆迁悲剧案例大多是由强拆引起的,或者以强拆为导火索引爆。但当事人遭遇强拆时最好的自我保护方式首先是应当保持理性,其次是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原江律师同时强调,当事人最好不要等到遭遇强拆的地步才想起寻求律师帮助,在察觉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就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与拆迁人进行谈判时就要积极的进行取证、调查工作。而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应该取什么证、怎么取证;应该调查什么、怎么查、去哪里查都是一头雾水,这时候就愈发凸显了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作为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原江律师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更多当事人争取到最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