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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在于利民而非催民
更新时间:2018-06-14 11:27阅读次数:
如果说七八年前大家还认为“棚改”是个比较新奇、遥远的概念,那么近两年大家对棚改拆迁可以说越来越熟悉了。因更多看起来并不像传统意义中的棚户房的房子都被纳入了“棚改”范围,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接触到了“棚改拆迁”。

一时间棚改范围之广甚至让不少被拆迁人感到惊奇:自己一直以为自己住的房子还不错,有些甚至刚盖好/买下没几年,上面说我是棚户房我就是棚户房了吗?
也有不少被拆迁人的房子被纳入棚改范围后,就被告知因棚改特殊、政策要求等缘故,补偿标准不高,且拆迁进度快,被拆迁人必须配合,否则就是和政府“对着干”。
有被拆迁人因此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棚改拆迁到底有什么特权?难道棚改拆迁就能不顾被拆迁人利益,说少补就少补,说强拆就强拆吗?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说说,“棚改”拆迁项目的“特权”到底体现在哪里,为什么那么多拆迁项目都喜欢冠上“棚改”的名字。

棚改项目审批开绿灯

实践中,棚改拆迁项目的工作人员和接洽人员会向被拆迁人灌输“棚改”有特权,老百姓必须一路“开绿灯”保障项目畅行的概念。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棚改项目确实有“绿灯”特权,但这份特权不是来自于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挤压和剥削,而是体现在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中明确要求,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这是由于棚改拆迁是一项利民工作,为了保障棚户区居民能够尽快搬离危旧棚户房、早日住进新房,对行政部门的审批工作提出了限期要求,避免因相关行政部门懒政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进度,这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达到利民目的而对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棚改项目更多财税支持

随着棚改项目认定标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看起来根本就不“棚户”的房子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内。这一方面是由于棚改拆迁有加快审批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棚改”项目能得到更多的财税支持。
《通知》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对于项目主导方来说,更多的补助和财税支持以及相关的财政政策支持无疑能使项目得以更顺利的进行,更减轻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财政负担。故此,能“棚改”就“棚改”自然是征收方的不二选择了。

棚改项目的“市场化”

拆迁如今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由政府主导。关于这些规定,被拆迁人可能对此都有所耳闻。这就意味着开发商不再有那么多机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而过度参与到拆迁项目中。
但棚改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允许并适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项目中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也指出,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

这就意味着更多企业能够从中分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社会资本在其中会更加活跃。但值得思考的是,多元化资金的投入能够进一步保障项目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但另一方面就意味着被拆迁人要面对的主体更加驳杂。当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力度被削弱时,拆迁侵权乱象发生的可能性会更大。

此时被拆迁必须明确的就是,无论参与到棚改拆迁项目中的资金流有多少种,都不影响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的正常实现,同时,项目的主导方仍旧是政府而非企业或个人。同样的,拆迁房的合理评估价值是多少,被拆迁人就应该得到多少足额的补偿(安置),并不因为是棚改项目就更“贱价”,相关的一系列法定程序也并不“棚改”二字就不需遵守。

棚改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相较于普通的征地拆迁,它承担着改善民居民生的责任,紧迫性更强,受到的政策倾斜就更多。但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并不因为“棚改”二字而打折扣。
是棚改,也不能少给补偿;是棚改,也不能无视被拆迁人的个人意愿;是棚改,也必须遵守相关的征收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否认同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自愿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否认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以及被拆迁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仍旧是被拆迁人自己的权利,拆迁方无权肆意侵犯。

人们常说,理论和实践是两个“世界”。拆迁维权中有时确实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将在拆迁维权中“靠边站”,相反的,拆迁方的违法破绽越多,打击起来就越容易。遇到肆意违法侵权的拆迁方,被拆迁人更应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更多相关的问题或困惑需要解答,欢迎留言或致电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在于利民而非催民
更新时间:2018-06-14 11:27阅读次数:
如果说七八年前大家还认为“棚改”是个比较新奇、遥远的概念,那么近两年大家对棚改拆迁可以说越来越熟悉了。因更多看起来并不像传统意义中的棚户房的房子都被纳入了“棚改”范围,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接触到了“棚改拆迁”。

一时间棚改范围之广甚至让不少被拆迁人感到惊奇:自己一直以为自己住的房子还不错,有些甚至刚盖好/买下没几年,上面说我是棚户房我就是棚户房了吗?
也有不少被拆迁人的房子被纳入棚改范围后,就被告知因棚改特殊、政策要求等缘故,补偿标准不高,且拆迁进度快,被拆迁人必须配合,否则就是和政府“对着干”。
有被拆迁人因此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棚改拆迁到底有什么特权?难道棚改拆迁就能不顾被拆迁人利益,说少补就少补,说强拆就强拆吗?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说说,“棚改”拆迁项目的“特权”到底体现在哪里,为什么那么多拆迁项目都喜欢冠上“棚改”的名字。

棚改项目审批开绿灯

实践中,棚改拆迁项目的工作人员和接洽人员会向被拆迁人灌输“棚改”有特权,老百姓必须一路“开绿灯”保障项目畅行的概念。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棚改项目确实有“绿灯”特权,但这份特权不是来自于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挤压和剥削,而是体现在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中明确要求,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这是由于棚改拆迁是一项利民工作,为了保障棚户区居民能够尽快搬离危旧棚户房、早日住进新房,对行政部门的审批工作提出了限期要求,避免因相关行政部门懒政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进度,这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达到利民目的而对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棚改项目更多财税支持

随着棚改项目认定标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看起来根本就不“棚户”的房子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内。这一方面是由于棚改拆迁有加快审批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棚改”项目能得到更多的财税支持。
《通知》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对于项目主导方来说,更多的补助和财税支持以及相关的财政政策支持无疑能使项目得以更顺利的进行,更减轻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财政负担。故此,能“棚改”就“棚改”自然是征收方的不二选择了。

棚改项目的“市场化”

拆迁如今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由政府主导。关于这些规定,被拆迁人可能对此都有所耳闻。这就意味着开发商不再有那么多机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而过度参与到拆迁项目中。
但棚改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允许并适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项目中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也指出,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

这就意味着更多企业能够从中分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社会资本在其中会更加活跃。但值得思考的是,多元化资金的投入能够进一步保障项目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但另一方面就意味着被拆迁人要面对的主体更加驳杂。当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力度被削弱时,拆迁侵权乱象发生的可能性会更大。

此时被拆迁必须明确的就是,无论参与到棚改拆迁项目中的资金流有多少种,都不影响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的正常实现,同时,项目的主导方仍旧是政府而非企业或个人。同样的,拆迁房的合理评估价值是多少,被拆迁人就应该得到多少足额的补偿(安置),并不因为是棚改项目就更“贱价”,相关的一系列法定程序也并不“棚改”二字就不需遵守。

棚改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相较于普通的征地拆迁,它承担着改善民居民生的责任,紧迫性更强,受到的政策倾斜就更多。但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并不因为“棚改”二字而打折扣。
是棚改,也不能少给补偿;是棚改,也不能无视被拆迁人的个人意愿;是棚改,也必须遵守相关的征收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否认同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自愿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否认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以及被拆迁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仍旧是被拆迁人自己的权利,拆迁方无权肆意侵犯。

人们常说,理论和实践是两个“世界”。拆迁维权中有时确实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将在拆迁维权中“靠边站”,相反的,拆迁方的违法破绽越多,打击起来就越容易。遇到肆意违法侵权的拆迁方,被拆迁人更应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更多相关的问题或困惑需要解答,欢迎留言或致电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