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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陷阱多,你被“赠品”冲昏头了吗?
更新时间:2018-08-31 13:37阅读次数:
最近被拆迁人问到许多与拆迁协议和拆迁补偿有关的问题,在质疑依法维权的可靠性之余,很多被拆迁人开始关注如何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以及该如何保留证据。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一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陷阱”,为大家提个醒,同时再和大家说说为了避免这些陷阱留下后患,被拆迁人该如何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一 补偿捆绑“赠品”,迷惑被拆迁人

一定有很多被拆迁人在生活中有过这样的消费经历:购买商品A,却被告知只要再加一些钱,就能一并得到ABCD等多件产品,看起来比单独购买A商品要划算很多。但是林林总总加起来一算,自己丝毫没占便宜,反而买了很多原本根本用不到的东西。
拆迁补偿中也有类似的“陷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该规定,除了一般的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之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和符合某些特殊补助情况的被拆迁人还能够得到部分额外的补助和奖励补偿。

对因房屋征收而陷入动荡生活的被拆迁人来说,这本是额外的慰藉。但实践中却有地方无良拆迁方将这项法定的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包装成了额外的“赠品”,用于降低被拆迁人的警惕性,诱惑被拆迁人签字搬迁。

可想而知的是,这些无良拆迁方并没有那么好心,所谓的签字奖励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此时如果被拆迁人去关注拆迁补偿本身就会发现,方案标准和最终补偿价格往往是偏低的,即使加上所谓的奖励金,也达不到应得补偿的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方面要抵御得了诱惑,坚定不拿到合理补偿就不签字的决心;另一方面必要时可以针对征收决定和征补方案公告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防止司法强拆过早发生。过程中要对获取的征补方案、相关公告、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报告)做好取证留存工作,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二 为所谓的高额奖励签订主体不明签章不全的协议

实践中这类情况的表现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双方商定好补偿条件后,拆迁方只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协议,但是对于协商约定的许多重要内容,协议中是留白的。又或者或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对方并无相应主体资格(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请查看京尚拆迁律师此前的推送《拆迁过程中谁有“主体资格”》)。

第二种是拆迁方会要求被拆迁人签订多份协议,类似我们通常说的“阴阳合同”,而双方谈判协商好的拆迁补偿条件大部分只体现在缺少签章或签字主体模糊的“阴”合同中。
与这类拆迁补偿协议相伴的往往是违法进行的“先拆后补”。此时被拆迁人常遇到的状况就是,自己履约搬迁了,房子也被拆毁了,拆迁方却反悔拒不按照约定条件给予补偿,或否认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果。

京尚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不要轻易认为自己能够玩得过早已修炼成老狐狸的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还是以求稳为主。首先不要轻信拆迁方的口头许诺,谈判约定的条件一定逐条逐款要落实到拆迁协议中;其次一定要确认和自己签订拆迁协议的是有相应主体资格的人,且签章完整明确;最后一定要避免签订空白协议和阴阳合同。
签字之后也一定要保证自己手中留有协议原件,避免拆迁方将协议带走,未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就擅自修改。另外,有条件和能力的被拆迁人还是要尽量留存谈判协商和签字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材料,避免出现拆迁方拒不认账的情况。

三 以先拆后补为条件给予高补偿

总想着“只要补偿能提高,让步一些也没关系”,这造成是很多被拆迁人吃补偿到不了位的哑巴亏的重要原因。不少无良拆迁方正是抓住了被拆迁人的这种让步心理,以提高补偿为诱饵,哄骗被拆迁人先交房搬迁。等到房子真正被拆除,一切尘埃落定的时候,被拆迁人再想从拆迁方嘴里把补偿抠出来,就难于登天了。
殊不知《条例》中明确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应由拆迁方先将约定补偿给予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才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履行搬迁交房义务。
因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及异地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咬定这一点,要求拆迁方先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真正拿到补偿款、安置房后再搬迁。而对于选择回迁房的被拆迁人来说,确认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就更为重要了。
 
以上三类陷阱都是围绕拆迁补偿出现的,拆迁方利用的也都是被拆迁人对高补偿的期望心理。不同的是,一部分陷阱是利用被拆迁人对合理补偿数额缺乏了解而在补偿项目上玩花样;另一部分则是利用被拆迁人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在协议上做手脚。

无论是遇到以上哪类陷阱,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时刻提醒自己保持清醒理智,不被拆迁方口中的高补偿迷惑,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事先明确自己应得的补偿标准、做好保障自己相关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的准备工作,就不需要太过担心。如果有被拆迁人正遭遇这类侵权难题,也可以就个案情况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


棚户区改造
拆迁补偿陷阱多,你被“赠品”冲昏头了吗?
更新时间:2018-08-31 13:37阅读次数:
最近被拆迁人问到许多与拆迁协议和拆迁补偿有关的问题,在质疑依法维权的可靠性之余,很多被拆迁人开始关注如何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以及该如何保留证据。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一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陷阱”,为大家提个醒,同时再和大家说说为了避免这些陷阱留下后患,被拆迁人该如何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一 补偿捆绑“赠品”,迷惑被拆迁人

一定有很多被拆迁人在生活中有过这样的消费经历:购买商品A,却被告知只要再加一些钱,就能一并得到ABCD等多件产品,看起来比单独购买A商品要划算很多。但是林林总总加起来一算,自己丝毫没占便宜,反而买了很多原本根本用不到的东西。
拆迁补偿中也有类似的“陷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该规定,除了一般的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之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和符合某些特殊补助情况的被拆迁人还能够得到部分额外的补助和奖励补偿。

对因房屋征收而陷入动荡生活的被拆迁人来说,这本是额外的慰藉。但实践中却有地方无良拆迁方将这项法定的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包装成了额外的“赠品”,用于降低被拆迁人的警惕性,诱惑被拆迁人签字搬迁。

可想而知的是,这些无良拆迁方并没有那么好心,所谓的签字奖励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此时如果被拆迁人去关注拆迁补偿本身就会发现,方案标准和最终补偿价格往往是偏低的,即使加上所谓的奖励金,也达不到应得补偿的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方面要抵御得了诱惑,坚定不拿到合理补偿就不签字的决心;另一方面必要时可以针对征收决定和征补方案公告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防止司法强拆过早发生。过程中要对获取的征补方案、相关公告、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报告)做好取证留存工作,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二 为所谓的高额奖励签订主体不明签章不全的协议

实践中这类情况的表现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双方商定好补偿条件后,拆迁方只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协议,但是对于协商约定的许多重要内容,协议中是留白的。又或者或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对方并无相应主体资格(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请查看京尚拆迁律师此前的推送《拆迁过程中谁有“主体资格”》)。

第二种是拆迁方会要求被拆迁人签订多份协议,类似我们通常说的“阴阳合同”,而双方谈判协商好的拆迁补偿条件大部分只体现在缺少签章或签字主体模糊的“阴”合同中。
与这类拆迁补偿协议相伴的往往是违法进行的“先拆后补”。此时被拆迁人常遇到的状况就是,自己履约搬迁了,房子也被拆毁了,拆迁方却反悔拒不按照约定条件给予补偿,或否认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果。

京尚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不要轻易认为自己能够玩得过早已修炼成老狐狸的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还是以求稳为主。首先不要轻信拆迁方的口头许诺,谈判约定的条件一定逐条逐款要落实到拆迁协议中;其次一定要确认和自己签订拆迁协议的是有相应主体资格的人,且签章完整明确;最后一定要避免签订空白协议和阴阳合同。
签字之后也一定要保证自己手中留有协议原件,避免拆迁方将协议带走,未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就擅自修改。另外,有条件和能力的被拆迁人还是要尽量留存谈判协商和签字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材料,避免出现拆迁方拒不认账的情况。

三 以先拆后补为条件给予高补偿

总想着“只要补偿能提高,让步一些也没关系”,这造成是很多被拆迁人吃补偿到不了位的哑巴亏的重要原因。不少无良拆迁方正是抓住了被拆迁人的这种让步心理,以提高补偿为诱饵,哄骗被拆迁人先交房搬迁。等到房子真正被拆除,一切尘埃落定的时候,被拆迁人再想从拆迁方嘴里把补偿抠出来,就难于登天了。
殊不知《条例》中明确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应由拆迁方先将约定补偿给予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才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履行搬迁交房义务。
因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及异地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咬定这一点,要求拆迁方先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真正拿到补偿款、安置房后再搬迁。而对于选择回迁房的被拆迁人来说,确认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就更为重要了。
 
以上三类陷阱都是围绕拆迁补偿出现的,拆迁方利用的也都是被拆迁人对高补偿的期望心理。不同的是,一部分陷阱是利用被拆迁人对合理补偿数额缺乏了解而在补偿项目上玩花样;另一部分则是利用被拆迁人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在协议上做手脚。

无论是遇到以上哪类陷阱,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时刻提醒自己保持清醒理智,不被拆迁方口中的高补偿迷惑,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事先明确自己应得的补偿标准、做好保障自己相关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的准备工作,就不需要太过担心。如果有被拆迁人正遭遇这类侵权难题,也可以就个案情况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