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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盲信上访拖延起诉,垫脚石终成绊脚石
更新时间:2018-12-11 13:19阅读次数:
奔走在拆迁维权路上的多数被拆迁人不一定曾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但对信访途径却一定有过接触。很多被拆迁人忽略的一点是,随着现有司法制度的确立,现有的信访制度与很多老百姓朴素理解的近似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击鼓升堂”是不同的,信访答复也不具有被拆迁人普遍期待的法律强制力。

除了缺乏强制力之外,由于基层信访案件数量庞大的实际处理难度,以及部分信访接待部门确实存在消极懒政的现实情况,加上现行信访程序多而复杂,导致信访周期很长、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效果难以预期。

基于以上种种固有缺陷,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被拆迁人当下仍应将信访途径当做维权过程中的一项辅助手段而非维权的核心工作,更不能抱着依赖通过信访单一维权途径取得满意维权结果的期待。在合理利用信访途径帮助维权时,一定要小心以下两大“陷阱”。

第一 盲信上访拖延诉讼时间

最高法院曾有这样一则判例。被征收人黄先生等人的土地于2012年被县政府征收,黄先生等人认为,县政府在征地时未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要求发布征地公告,且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不服该征地行政行为,于2012年12月向信访部门提交信访请求。由于信访答复结果未能达到黄先生等的预期,黄先生等后于2013年11月又再次就相关事项申请信访。
2016年11月,多次信访无果的黄先生等案涉被征收人终于意识到仅通过信访途径维权无法实现维权目标,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一审、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经审理均认为,至黄先生等被征收人申请信访时,其应当已经知晓被诉行政行为的发生以及行政行为的内容。自2013年11月信访发生起至黄先生等2016年11月提起诉讼时,明显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根据黄先生等的情况,并不存在适用不动产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因而最高院最终裁定驳回黄先生等的再审申请。

这是一起典型的“本末倒置”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黄先生等人一开始盲目追求通过信访途径维权,但却因为信访拖延了太多的时间,至提起诉讼时已经错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又因为曾就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过信访,难以证明自己知晓被诉行政行为的发生和内容的时间在起诉期限内,最终让信访这块“垫脚石”变成了诉讼维权路上最大的“绊脚石”。

故此京尚拆迁律师郑重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大家想要通过直接与政府对话的方式追求高效率的期待并没有错,但大家对信访途径的了解和预估往往存在偏差。

现在仍旧依赖“信访”这一条腿维权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省察自己启动各项法律程序维权的法定期限是否已经“余额不足”。如果仅通过信访仍未能得到满意的维权结果,大家就应当警惕起来,积极筹备其他的维权法律程序的启动工作了。

第二 越级上访直接反映到中央

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解析过两则非常典型的“非访”案例,即讨论热度曾非常高的“何厚发案”和“李老太案”(《84岁老人保外就医被拒:占地毁木,非法上访母女三人均获刑》)。
由于对基层政府公信力的一度缺失,老百姓对基层信访接待部门的不信任,以及对信访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加上“影响越大维权效果越好”的片面认知,很多被征收人朋友会试图直接到更高级别的信访部门甚至到中央上访。

但这恰恰违反了信访不能“越级上访”的基本原则,大量越级上访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访的上访者被截访,受到训诫或治安处罚,甚至因严重的非访行为承担刑责。

对上访者来说,越被阻拦,大家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可流失越多,即使这种阻碍有时真的是因自己缺乏对相关规则的认知而产生的;对未能通过信访获得满意的维权结果的被征收人来说,其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期待和信任也会出现误解性的降低,最终受损更多的还是被征收人自己。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逐级上访”,并严格依法信访。而对于因“逐级上访”导致的等待期限漫长、维权乏力等问题,多借助其他法律维权途径解决。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信访的时间是大家要随时关注的,这是为了不因单一信访而超过启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维权程序的法定期限。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现在仍纠缠在信访无果的混乱局面中,不妨转换一下思路,及时启动其他法律维权程序,避免丧失更多维权机会。




棚户区改造
最高院案例:盲信上访拖延起诉,垫脚石终成绊脚石
更新时间:2018-12-11 13:19阅读次数:
奔走在拆迁维权路上的多数被拆迁人不一定曾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但对信访途径却一定有过接触。很多被拆迁人忽略的一点是,随着现有司法制度的确立,现有的信访制度与很多老百姓朴素理解的近似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击鼓升堂”是不同的,信访答复也不具有被拆迁人普遍期待的法律强制力。

除了缺乏强制力之外,由于基层信访案件数量庞大的实际处理难度,以及部分信访接待部门确实存在消极懒政的现实情况,加上现行信访程序多而复杂,导致信访周期很长、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效果难以预期。

基于以上种种固有缺陷,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被拆迁人当下仍应将信访途径当做维权过程中的一项辅助手段而非维权的核心工作,更不能抱着依赖通过信访单一维权途径取得满意维权结果的期待。在合理利用信访途径帮助维权时,一定要小心以下两大“陷阱”。

第一 盲信上访拖延诉讼时间

最高法院曾有这样一则判例。被征收人黄先生等人的土地于2012年被县政府征收,黄先生等人认为,县政府在征地时未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要求发布征地公告,且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不服该征地行政行为,于2012年12月向信访部门提交信访请求。由于信访答复结果未能达到黄先生等的预期,黄先生等后于2013年11月又再次就相关事项申请信访。
2016年11月,多次信访无果的黄先生等案涉被征收人终于意识到仅通过信访途径维权无法实现维权目标,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一审、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经审理均认为,至黄先生等被征收人申请信访时,其应当已经知晓被诉行政行为的发生以及行政行为的内容。自2013年11月信访发生起至黄先生等2016年11月提起诉讼时,明显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根据黄先生等的情况,并不存在适用不动产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因而最高院最终裁定驳回黄先生等的再审申请。

这是一起典型的“本末倒置”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黄先生等人一开始盲目追求通过信访途径维权,但却因为信访拖延了太多的时间,至提起诉讼时已经错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又因为曾就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过信访,难以证明自己知晓被诉行政行为的发生和内容的时间在起诉期限内,最终让信访这块“垫脚石”变成了诉讼维权路上最大的“绊脚石”。

故此京尚拆迁律师郑重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大家想要通过直接与政府对话的方式追求高效率的期待并没有错,但大家对信访途径的了解和预估往往存在偏差。

现在仍旧依赖“信访”这一条腿维权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省察自己启动各项法律程序维权的法定期限是否已经“余额不足”。如果仅通过信访仍未能得到满意的维权结果,大家就应当警惕起来,积极筹备其他的维权法律程序的启动工作了。

第二 越级上访直接反映到中央

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解析过两则非常典型的“非访”案例,即讨论热度曾非常高的“何厚发案”和“李老太案”(《84岁老人保外就医被拒:占地毁木,非法上访母女三人均获刑》)。
由于对基层政府公信力的一度缺失,老百姓对基层信访接待部门的不信任,以及对信访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加上“影响越大维权效果越好”的片面认知,很多被征收人朋友会试图直接到更高级别的信访部门甚至到中央上访。

但这恰恰违反了信访不能“越级上访”的基本原则,大量越级上访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访的上访者被截访,受到训诫或治安处罚,甚至因严重的非访行为承担刑责。

对上访者来说,越被阻拦,大家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可流失越多,即使这种阻碍有时真的是因自己缺乏对相关规则的认知而产生的;对未能通过信访获得满意的维权结果的被征收人来说,其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期待和信任也会出现误解性的降低,最终受损更多的还是被征收人自己。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逐级上访”,并严格依法信访。而对于因“逐级上访”导致的等待期限漫长、维权乏力等问题,多借助其他法律维权途径解决。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信访的时间是大家要随时关注的,这是为了不因单一信访而超过启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维权程序的法定期限。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现在仍纠缠在信访无果的混乱局面中,不妨转换一下思路,及时启动其他法律维权程序,避免丧失更多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