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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话了!对住房困难的棚改户要按不低于一定面积予以安置
更新时间:2019-12-30 20:12阅读次数: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中,张家文代表提出了“关于精准帮扶城镇特困群体的建议”,日前住建部对该建议作出了答复。今天京尚律师就借这个机会,结合住建部的答复,帮大家梳理一下关于棚改拆迁补偿的几个高频问题。

住建部答复:通过补偿安置提高棚居民住房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拆一还一”基本上是大家普遍都能接受的安置标准。但是在棚改拆迁中存在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是棚户居民原本居住条件简陋,人均住房面积很小;二是棚户房条件比较差,自身价值比较低。
如果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拆迁户不一定有能力购买安置房,这样的棚改不仅无法帮助拆迁户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反而还会给大家带来经济压力,背离了改善民生的初衷,也不利于棚改工作的推进。
因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等相关规定,住建部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了两点。
其一,在实施棚改的过程中,各市、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困难居民,按照不低于一定面积予以安置,确保居民得到基本住房保障”,切实提高棚户居民居住条件;其二,又进一步指出“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公租房保障等方式统筹解决”,避免经济条件困难的棚户居民落入“低价拆房,高价卖房”的套路。
这项答复一出,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已经十分清楚明白:棚改拆迁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开发商分肉喝汤的利益场,而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举措,其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改善民生、建设城市,不能以牺牲棚户居民个人权益为代价。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了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棚改拆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生常谈:棚改拆迁补偿就应该比较低吗?
棚改拆迁是一项改善民生、造福一方百姓的举措。住建部的相关答复,也给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棚户居民,指了一条改善居住环境的明路。这其实意味着,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居住条件确实比较差,亟需通过棚改拆迁等途径解决。
对这样的房子进行补偿,自然就需要在考虑房屋本身价值的基础上,本着改善民生、解决老百姓住房困难问题的初衷,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但很显然的是,这样的补偿,不可能让拆迁户“一夜暴富”,并且这个标准相较区位条件优异、房屋市场价值较高的房子的补偿标准来说,也会偏低不少。
但是,现实中随着时代的变迁、政策的更迭,现如今很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子,并不全是咱们老百姓固有印象里“脏乱差、老破小”的旧房子,也不完全切合法律角度对棚户房的基本释义。这些居住功能完善,房屋条件良好的房子如果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也应当按照低标准来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京尚律师想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标准确实和地域、项目等标签属性挂钩,但是分户补偿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个体情况。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一排简易板房中如果有一栋别墅(假如已排除是违建的可能),那么这栋别墅能按照板房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吗?棚改拆迁中的“正常房屋”补偿也是这个道理。
大家不要轻信“棚改项目补偿就是比其他征收项目要低”的错误宣传概念。不同的征收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实会存在差异,但是都不应超出补偿合理、充分的基本框架,否则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律师打假:棚改拆迁不需要审批、不用签协议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被灌输了一种“棚改拆迁很特殊、有特权,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的概念。在这里京尚律师就要“打个假”了。
首先,国家确实给棚改项目开了不少绿灯。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对棚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等。
但是,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棚改能够及时、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这并不代表着棚改拆迁就可以从根本上违背国家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更不代表着用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实现的补偿协议也可以被阉割。
也就是说,棚改拆迁很特殊,因为它必须起到为民生谋福利的作用,有时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经济等各方面出力扶持;但它也不特殊,因为它也必须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实现,不能因为是棚改就打折扣。
 
最后京尚律师想提示大家,如果再有人跟你说“棚改就是补偿低、程序混乱、不签协议”,你一定要对他说“你可拉倒吧”!住建部都发生要求保障棚改居民的住房需要了,咱们可千万别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就被不相干的人糊弄了。“让有鞋的人光脚,让光脚的人无路可走”这样的事,只可能出现在违法征收中。

棚户区改造
住建部发话了!对住房困难的棚改户要按不低于一定面积予以安置
更新时间:2019-12-30 20:12阅读次数: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中,张家文代表提出了“关于精准帮扶城镇特困群体的建议”,日前住建部对该建议作出了答复。今天京尚律师就借这个机会,结合住建部的答复,帮大家梳理一下关于棚改拆迁补偿的几个高频问题。

住建部答复:通过补偿安置提高棚居民住房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拆一还一”基本上是大家普遍都能接受的安置标准。但是在棚改拆迁中存在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是棚户居民原本居住条件简陋,人均住房面积很小;二是棚户房条件比较差,自身价值比较低。
如果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拆迁户不一定有能力购买安置房,这样的棚改不仅无法帮助拆迁户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反而还会给大家带来经济压力,背离了改善民生的初衷,也不利于棚改工作的推进。
因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等相关规定,住建部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了两点。
其一,在实施棚改的过程中,各市、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困难居民,按照不低于一定面积予以安置,确保居民得到基本住房保障”,切实提高棚户居民居住条件;其二,又进一步指出“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公租房保障等方式统筹解决”,避免经济条件困难的棚户居民落入“低价拆房,高价卖房”的套路。
这项答复一出,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已经十分清楚明白:棚改拆迁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开发商分肉喝汤的利益场,而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举措,其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改善民生、建设城市,不能以牺牲棚户居民个人权益为代价。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了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棚改拆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生常谈:棚改拆迁补偿就应该比较低吗?
棚改拆迁是一项改善民生、造福一方百姓的举措。住建部的相关答复,也给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棚户居民,指了一条改善居住环境的明路。这其实意味着,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居住条件确实比较差,亟需通过棚改拆迁等途径解决。
对这样的房子进行补偿,自然就需要在考虑房屋本身价值的基础上,本着改善民生、解决老百姓住房困难问题的初衷,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但很显然的是,这样的补偿,不可能让拆迁户“一夜暴富”,并且这个标准相较区位条件优异、房屋市场价值较高的房子的补偿标准来说,也会偏低不少。
但是,现实中随着时代的变迁、政策的更迭,现如今很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子,并不全是咱们老百姓固有印象里“脏乱差、老破小”的旧房子,也不完全切合法律角度对棚户房的基本释义。这些居住功能完善,房屋条件良好的房子如果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也应当按照低标准来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京尚律师想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标准确实和地域、项目等标签属性挂钩,但是分户补偿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个体情况。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一排简易板房中如果有一栋别墅(假如已排除是违建的可能),那么这栋别墅能按照板房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吗?棚改拆迁中的“正常房屋”补偿也是这个道理。
大家不要轻信“棚改项目补偿就是比其他征收项目要低”的错误宣传概念。不同的征收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实会存在差异,但是都不应超出补偿合理、充分的基本框架,否则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律师打假:棚改拆迁不需要审批、不用签协议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被灌输了一种“棚改拆迁很特殊、有特权,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的概念。在这里京尚律师就要“打个假”了。
首先,国家确实给棚改项目开了不少绿灯。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对棚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等。
但是,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棚改能够及时、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这并不代表着棚改拆迁就可以从根本上违背国家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更不代表着用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实现的补偿协议也可以被阉割。
也就是说,棚改拆迁很特殊,因为它必须起到为民生谋福利的作用,有时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经济等各方面出力扶持;但它也不特殊,因为它也必须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实现,不能因为是棚改就打折扣。
 
最后京尚律师想提示大家,如果再有人跟你说“棚改就是补偿低、程序混乱、不签协议”,你一定要对他说“你可拉倒吧”!住建部都发生要求保障棚改居民的住房需要了,咱们可千万别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就被不相干的人糊弄了。“让有鞋的人光脚,让光脚的人无路可走”这样的事,只可能出现在违法征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