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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起诉期限有理难说,请把握好维权时机!
更新时间:2017-10-30 14:37阅读次数: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送达和生效方式,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专业动迁律师也往往会为了帮助被拆迁人维权而穷尽法条法理、想尽办法证明被拆迁人的诉求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满足程序法的要求。

但很多时候,由于被拆迁人对拆迁相关信息的法律效力的敏感度不够,或者部分被拆迁人对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犹疑不决,会导致在被拆迁人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已经丧失了部分先机,错过了启动某些法律程序的法定期限。

 

今天京尚动迁律师要和大家说的,就是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的问题

一直以来,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的问题饱受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拆迁纠纷已经发展到白热化的阶段,但被拆迁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真正见到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甚至不知道这份公告的存在的情况。

在这一前提下,被拆迁人在知道公告的存在和内容后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法律程序,看起来似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不幸的是,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法院或复议机关很可能会以公告发布的时间作为判定被拆迁人知晓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点,并以此判断被拆迁人提起法律程序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京尚动迁律师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判例总结认为,在实际诉讼(或复议)过程中,法院(或复议机关)往往会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为依据,认定房屋征收决定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则。

也就是说,只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公告义务,那么就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住户送达。同时,由于征收公告应当依法载明当事人享有的诉权以及起诉(复议)的期限,因此视为全体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起已被告知救济权利和法定期限。

由以上结论结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这个期限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内。

而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判例,该案件当事被拆迁人确因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超出法定期限(其时《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后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并经最高院再审程序仍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在该案例中,被拆迁人有充分、详实的证据证明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就是因为法院认定被拆迁人起诉时已经超出起诉期限并因此丧失诉权,该案件最终根本没有进入实体审查阶段。

当然,京尚动迁律师要说明的是,即使被拆迁人遭遇本文所说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拆迁维权已经无路可走,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还是能够结合具体案情运用更多的法律手段来尽力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标的。

但在最后,京尚动迁律师还是想要提醒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问题或者征收行为本身存疑,就应当立即主动展开维权,并优先考虑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处理,不要过度轻视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每一件事,更不要因为犹豫不决丧失了主动权。

 


城市拆迁
错过起诉期限有理难说,请把握好维权时机!
更新时间:2017-10-30 14:37阅读次数: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送达和生效方式,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专业动迁律师也往往会为了帮助被拆迁人维权而穷尽法条法理、想尽办法证明被拆迁人的诉求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满足程序法的要求。

但很多时候,由于被拆迁人对拆迁相关信息的法律效力的敏感度不够,或者部分被拆迁人对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犹疑不决,会导致在被拆迁人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已经丧失了部分先机,错过了启动某些法律程序的法定期限。

 

今天京尚动迁律师要和大家说的,就是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的问题

一直以来,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的问题饱受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拆迁纠纷已经发展到白热化的阶段,但被拆迁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真正见到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甚至不知道这份公告的存在的情况。

在这一前提下,被拆迁人在知道公告的存在和内容后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法律程序,看起来似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不幸的是,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法院或复议机关很可能会以公告发布的时间作为判定被拆迁人知晓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点,并以此判断被拆迁人提起法律程序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京尚动迁律师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判例总结认为,在实际诉讼(或复议)过程中,法院(或复议机关)往往会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为依据,认定房屋征收决定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则。

也就是说,只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公告义务,那么就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住户送达。同时,由于征收公告应当依法载明当事人享有的诉权以及起诉(复议)的期限,因此视为全体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起已被告知救济权利和法定期限。

由以上结论结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这个期限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内。

而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判例,该案件当事被拆迁人确因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超出法定期限(其时《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后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并经最高院再审程序仍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在该案例中,被拆迁人有充分、详实的证据证明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就是因为法院认定被拆迁人起诉时已经超出起诉期限并因此丧失诉权,该案件最终根本没有进入实体审查阶段。

当然,京尚动迁律师要说明的是,即使被拆迁人遭遇本文所说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拆迁维权已经无路可走,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还是能够结合具体案情运用更多的法律手段来尽力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标的。

但在最后,京尚动迁律师还是想要提醒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问题或者征收行为本身存疑,就应当立即主动展开维权,并优先考虑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处理,不要过度轻视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每一件事,更不要因为犹豫不决丧失了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