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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履行拆迁协议,应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2018-02-01 09:51阅读次数:

自从电脑和智能手机进入千家万户,网络普法工作也随之大面积铺开了,相信关注拆迁维权相关信息的朋友们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概念早已不陌生,也有不少被拆迁人在了解到相关法律程序后开始试着灵活套用维权案例中的方案,自主展开维权。

为了尽量帮助大家少走弯路,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再为大家小小地敲个“警钟”,说说有关拆迁方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时,被拆迁人维权那点事

最高院曾公布过这样一则案例。

中通公司于2007年取得了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08年与北京市东城区的被拆迁人董某某就其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签订了案涉《回迁安置协议》,又于2011年与董某某签订了案涉《补充协议》。但截至2016年5月,拆迁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为了敦促拆迁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董某某主动发起了维权攻势。

复议阶段:董某某因拆迁方在双方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后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故,以原东城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两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并补给付拆迁过渡期内的房屋租金差额。后东城区政府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诉讼阶段:当事人不服该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东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第四中院判决驳回;当事人上诉后,上诉请求仍旧被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后,得到的结果仍旧是驳回再审申请的结果。

拆迁双方已经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也已经如约搬迁交出了房屋,拆迁方却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即使不懂法律,大家也能看出来问题出在拆迁方的身上。但从行政复议阶段,到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董某某一直在通过法律维权的道路上碰壁。表面上看起来董某某的遭遇似乎是法律无用造成的,实际上董某某发起的维权攻势是有极大漏洞的。

董某某经历的拆迁项目发生在2008年,拆迁方中通公司是根据当时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自身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董某某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而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董某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回迁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是与拆迁人中通公司签订的,属于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该法。

由上,董某某与中通公司签订的民事协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当事人董某某直接将两协议与改造办公室捆绑到一起提起行政复议,自然会被认为是驴唇不对马嘴。因此,尽管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后针对该复议结果不断启动诉讼程序,前后耗时一年多费尽心血,但最终东城区政府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是得到了三级法院的认可,董的复议和诉讼请求最后还是成了空想。

其实,这则案例失败并不是因为法律程序无用,也并非当事人董某某的处境恶劣到无法可解,只是他没能找到关键的症结,空拿着钥匙却没有找到锁孔。

被拆迁人在自行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拆迁维权需要非常强的机动性,且因为时间战线往往拉的很长,情况也各有不同,每个具体案例的维权工作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并不是不管有什么法律程序只要一股脑堆上去全部铺开,就一定能够帮被拆迁人解决问题。

有时即使是表面看起来几乎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真正处理起来也需要在细节处把握细微的分别,如果直接用一样的应对方案走流程,结果很可能是有成有败。因此,被拆迁人在知晓一些维权法律知识,或了解到一些和自己情况类似的案例之后,要先分析确认自己所处的阶段是否能够通过启动某项法律程序将事态向好的方向推进,而不要一味套用的法律程序和概念,因为即使你看到案例是成功的,但实际套用到自己身上时也不一定是合丁合卯的。


城市拆迁
对方不履行拆迁协议,应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2018-02-01 09:51阅读次数:

自从电脑和智能手机进入千家万户,网络普法工作也随之大面积铺开了,相信关注拆迁维权相关信息的朋友们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概念早已不陌生,也有不少被拆迁人在了解到相关法律程序后开始试着灵活套用维权案例中的方案,自主展开维权。

为了尽量帮助大家少走弯路,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再为大家小小地敲个“警钟”,说说有关拆迁方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时,被拆迁人维权那点事

最高院曾公布过这样一则案例。

中通公司于2007年取得了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08年与北京市东城区的被拆迁人董某某就其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签订了案涉《回迁安置协议》,又于2011年与董某某签订了案涉《补充协议》。但截至2016年5月,拆迁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为了敦促拆迁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董某某主动发起了维权攻势。

复议阶段:董某某因拆迁方在双方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后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故,以原东城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两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并补给付拆迁过渡期内的房屋租金差额。后东城区政府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诉讼阶段:当事人不服该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东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第四中院判决驳回;当事人上诉后,上诉请求仍旧被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后,得到的结果仍旧是驳回再审申请的结果。

拆迁双方已经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也已经如约搬迁交出了房屋,拆迁方却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即使不懂法律,大家也能看出来问题出在拆迁方的身上。但从行政复议阶段,到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董某某一直在通过法律维权的道路上碰壁。表面上看起来董某某的遭遇似乎是法律无用造成的,实际上董某某发起的维权攻势是有极大漏洞的。

董某某经历的拆迁项目发生在2008年,拆迁方中通公司是根据当时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自身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董某某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而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董某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回迁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是与拆迁人中通公司签订的,属于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该法。

由上,董某某与中通公司签订的民事协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当事人董某某直接将两协议与改造办公室捆绑到一起提起行政复议,自然会被认为是驴唇不对马嘴。因此,尽管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后针对该复议结果不断启动诉讼程序,前后耗时一年多费尽心血,但最终东城区政府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是得到了三级法院的认可,董的复议和诉讼请求最后还是成了空想。

其实,这则案例失败并不是因为法律程序无用,也并非当事人董某某的处境恶劣到无法可解,只是他没能找到关键的症结,空拿着钥匙却没有找到锁孔。

被拆迁人在自行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拆迁维权需要非常强的机动性,且因为时间战线往往拉的很长,情况也各有不同,每个具体案例的维权工作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并不是不管有什么法律程序只要一股脑堆上去全部铺开,就一定能够帮被拆迁人解决问题。

有时即使是表面看起来几乎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真正处理起来也需要在细节处把握细微的分别,如果直接用一样的应对方案走流程,结果很可能是有成有败。因此,被拆迁人在知晓一些维权法律知识,或了解到一些和自己情况类似的案例之后,要先分析确认自己所处的阶段是否能够通过启动某项法律程序将事态向好的方向推进,而不要一味套用的法律程序和概念,因为即使你看到案例是成功的,但实际套用到自己身上时也不一定是合丁合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