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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建”怎么办?把握这几点远离无偿拆迁
更新时间:2018-12-19 11:03阅读次数:
除无法征收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外,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类常见的情况——双方协议未成,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直接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根据法律规定,拆除违建无补偿。好好的房子住了这么多年都没事,一拆迁改造成了“违建”,拆了房子却没有补偿或只有每平米几百块的补偿,这让很多被拆迁人无法接受。

通过代理实践,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认定为违建或直接当做违建强拆处理的房子,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违建”。为了避免房子被错误当做违建“无偿拆迁”,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一,审查违建认定处理机关的主体资格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建有认定和处理职权的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实践中有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即城管)得到省级政府授权也有可能参与到违建的查处工作中来。

代理实践过程中京尚拆迁律师发现,房管局、拆迁办公室等认定违建并向被拆迁人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拆违”并不少见。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是无权对违建进行认定和查处的。
被拆迁人如果接到限期拆违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一定要确定对违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主体是谁,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对于超越职权查处违建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依法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二,关注现场调查程序合法性

在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前,需依法完成现场调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果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或记录笔录的,明显存在程序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配合并拒绝在相关文件文书上签字确认。

京尚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在调查人员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字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确认笔录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确认调查内容和问询记录内容无误,没有缺漏也没有添加,确认内容无误后才可签字。

另外,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紧贴笔录内容签字。实践中我们曾遇到当事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对方调换笔录前页内容的情况,这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三,重视听证程序

在合法的拆违实施前,作出违建认定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参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这是被拆迁人阻止拆违强制执行发生的重要权利救济方式。退一步讲,即使被拆迁人未能如愿参与听证会,或未能通过听证途径阻止强拆的发生,这一步也能为被拆迁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除了在查违拆违过程中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外,实践中也有一类非常特殊但并不少见的情况,即违建拆除前后并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被拆迁人也根本没有行使过甚至没有听说过自己应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只见一纸限拆通知,也没有任何催告文书,紧接着房子就被强制“拆违”了。

这类案件中,违建查处程序从头至尾都不合法,又有何底气和依据去认定和拆除别人的“违建”呢?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更要坚定并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拆迁方之所以会使出“拆违”手段,就是为了催促挟制被拆迁人按照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条件完成签字搬迁。也就是说,双方博弈的核心还是拆迁补偿的多寡。

因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多关注维权的主要目的,不要在维权过程中被对方激怒,失去了自己的方向,抓住“争取合理补偿和应得的赔偿”这个关键点,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主动“进攻”,但不排斥后续通过协商谈判途径解决双方就补偿问题存在的争议,在能够取得满意补偿的情况下提前离场。



城市拆迁
“被违建”怎么办?把握这几点远离无偿拆迁
更新时间:2018-12-19 11:03阅读次数:
除无法征收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外,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类常见的情况——双方协议未成,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直接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根据法律规定,拆除违建无补偿。好好的房子住了这么多年都没事,一拆迁改造成了“违建”,拆了房子却没有补偿或只有每平米几百块的补偿,这让很多被拆迁人无法接受。

通过代理实践,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认定为违建或直接当做违建强拆处理的房子,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违建”。为了避免房子被错误当做违建“无偿拆迁”,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一,审查违建认定处理机关的主体资格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建有认定和处理职权的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实践中有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即城管)得到省级政府授权也有可能参与到违建的查处工作中来。

代理实践过程中京尚拆迁律师发现,房管局、拆迁办公室等认定违建并向被拆迁人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拆违”并不少见。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是无权对违建进行认定和查处的。
被拆迁人如果接到限期拆违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一定要确定对违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主体是谁,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对于超越职权查处违建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依法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二,关注现场调查程序合法性

在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前,需依法完成现场调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果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或记录笔录的,明显存在程序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配合并拒绝在相关文件文书上签字确认。

京尚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在调查人员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字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确认笔录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确认调查内容和问询记录内容无误,没有缺漏也没有添加,确认内容无误后才可签字。

另外,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紧贴笔录内容签字。实践中我们曾遇到当事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对方调换笔录前页内容的情况,这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三,重视听证程序

在合法的拆违实施前,作出违建认定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参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这是被拆迁人阻止拆违强制执行发生的重要权利救济方式。退一步讲,即使被拆迁人未能如愿参与听证会,或未能通过听证途径阻止强拆的发生,这一步也能为被拆迁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除了在查违拆违过程中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外,实践中也有一类非常特殊但并不少见的情况,即违建拆除前后并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被拆迁人也根本没有行使过甚至没有听说过自己应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只见一纸限拆通知,也没有任何催告文书,紧接着房子就被强制“拆违”了。

这类案件中,违建查处程序从头至尾都不合法,又有何底气和依据去认定和拆除别人的“违建”呢?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更要坚定并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拆迁方之所以会使出“拆违”手段,就是为了催促挟制被拆迁人按照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条件完成签字搬迁。也就是说,双方博弈的核心还是拆迁补偿的多寡。

因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多关注维权的主要目的,不要在维权过程中被对方激怒,失去了自己的方向,抓住“争取合理补偿和应得的赔偿”这个关键点,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主动“进攻”,但不排斥后续通过协商谈判途径解决双方就补偿问题存在的争议,在能够取得满意补偿的情况下提前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