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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可诉的征收公告可以这样起诉
更新时间:2019-02-15 13:30阅读次数:
关注拆迁维权案例比较多的被拆迁人朋友一定发现过这样一个问题,有些维权当事人在针对征地方案公告提起诉讼时,会得到“不能告(不予受理)”的答复。
于是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开始疑惑:律师总说要我们密切留意征地方案公告,也告诉我们可以围绕公告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但现在很多案例的结果却是不让告,那究竟是能告还是不能告,究竟能不能像律师说的一样“依法维权”呢?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析,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将“不能告”的征地公告成功告上法庭,有效从这一角度切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能不能告”由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简单来说,被拆迁人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针对一个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且被拆迁人须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拆迁人的权利会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影响,发生变动。

从这个角度来说,之所以很多案例中都出现了“公告”不能告的问题,就是因为公告本身被认为是一种对征地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而非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公告并不直接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从这个角度理解,被拆迁人想要围绕公告启动诉讼维权法律程序,就必须将公告成功转化为一种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转化成可针对提起诉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何成功起诉征收公告

结合办案实践经验,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总结了三类可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被拆迁人朋友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案情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其一,针对程序违法提起诉讼。《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也就是说,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进行公告,是法律强制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没有见到相关公告的,有权依法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告,也可针对征收方程序违法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不履行法定公告指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其二,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不一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当征收公告中关于土地征收范围内重要信息与征地批复不一直时,被征收人有权直接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不应直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朋友可以考察公告具体内容是否合法,与相关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如果能够证明征地公告存在错误,与征地批复不一致的,可以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诉讼。
其三,没有前置征地批复或征收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的征收程序应当是先有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再进行征收公告。但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政府并未先行做出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直接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相关行政文书。

此时公告本身即是影响被拆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被拆迁人产生法律效果,对于这类情况,征收公告并不是单纯的转述、告知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这类公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朋友们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关系的合法转化,将看似不能诉的关系变得可诉,但这样的转化是需要严谨、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并不是所有的不可诉都能变成可诉。

被拆迁人朋友千万要睁大眼睛分辨清楚,不要陷入逻辑误区,在不能诉的问题上“死磕”,延误重要的维权时机。另一方面,被拆迁人在关注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可诉、该如何诉的基础上,也要时刻注意法定诉讼期限的问题。

正如京尚拆迁律师之前曾经说过的,有时拆迁维权过程中部分程序的启动并不是为了某个直接的目的,而是为了迂回实现最终的维权目标。当直走行不通时,被拆迁人朋友们不妨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寻找到那条属于自己的,通往维权成功的通路。

城市拆迁
最高法院:不可诉的征收公告可以这样起诉
更新时间:2019-02-15 13:30阅读次数:
关注拆迁维权案例比较多的被拆迁人朋友一定发现过这样一个问题,有些维权当事人在针对征地方案公告提起诉讼时,会得到“不能告(不予受理)”的答复。
于是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开始疑惑:律师总说要我们密切留意征地方案公告,也告诉我们可以围绕公告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但现在很多案例的结果却是不让告,那究竟是能告还是不能告,究竟能不能像律师说的一样“依法维权”呢?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析,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将“不能告”的征地公告成功告上法庭,有效从这一角度切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能不能告”由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简单来说,被拆迁人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针对一个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且被拆迁人须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拆迁人的权利会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影响,发生变动。

从这个角度来说,之所以很多案例中都出现了“公告”不能告的问题,就是因为公告本身被认为是一种对征地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而非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公告并不直接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从这个角度理解,被拆迁人想要围绕公告启动诉讼维权法律程序,就必须将公告成功转化为一种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转化成可针对提起诉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何成功起诉征收公告

结合办案实践经验,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总结了三类可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被拆迁人朋友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案情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其一,针对程序违法提起诉讼。《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也就是说,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进行公告,是法律强制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没有见到相关公告的,有权依法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告,也可针对征收方程序违法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不履行法定公告指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其二,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不一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当征收公告中关于土地征收范围内重要信息与征地批复不一直时,被征收人有权直接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不应直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朋友可以考察公告具体内容是否合法,与相关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如果能够证明征地公告存在错误,与征地批复不一致的,可以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诉讼。
其三,没有前置征地批复或征收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的征收程序应当是先有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再进行征收公告。但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政府并未先行做出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直接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相关行政文书。

此时公告本身即是影响被拆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被拆迁人产生法律效果,对于这类情况,征收公告并不是单纯的转述、告知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这类公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朋友们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关系的合法转化,将看似不能诉的关系变得可诉,但这样的转化是需要严谨、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并不是所有的不可诉都能变成可诉。

被拆迁人朋友千万要睁大眼睛分辨清楚,不要陷入逻辑误区,在不能诉的问题上“死磕”,延误重要的维权时机。另一方面,被拆迁人在关注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可诉、该如何诉的基础上,也要时刻注意法定诉讼期限的问题。

正如京尚拆迁律师之前曾经说过的,有时拆迁维权过程中部分程序的启动并不是为了某个直接的目的,而是为了迂回实现最终的维权目标。当直走行不通时,被拆迁人朋友们不妨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寻找到那条属于自己的,通往维权成功的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