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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这些公告你见到了吗!
更新时间:2017-08-09 10:15阅读次数:

在征地过程中有三次重要的法定公告程序,只有这些公告都依法向被征地农民发布了,征地项目才有可能是合法的。如果作为被征地者,你从没有见过这些公告,那么你就要提起警惕了:对方很可能没有权力征收你的土地!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按照时间顺序为大家揭开这三次公告的真面目,希望农民朋友们能对简单判断土地被征是否程序合法有一个基本概念。

首先,这三份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出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兴趣的被征收人可以详细翻阅了解。

 

 

下面,京尚拆迁律师将为大家简明地讲解这三份重要、必要的公告

第一份公告     拟征地公告

一个“拟”字明确地体现了这份征地公告的基本属性,这份公告仅仅是对农民知情权的保证,此时的征地项目还未经报批,仅仅处在“拟”定的阶段,是否真的会进行征收,有没有权力征收还是未知数。

拟征地公告一般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以张贴书面公告的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

这个阶段也是被(拟)征地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阶段。在这份公告发布的时期,村民不仅享有知情权,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这个阶段有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其享有听证权利的义务。

另外,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这个阶段不仅要把握好听证权利,也要注意,自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抢种行为被依法禁止,在这份公告发布后有此类行为的,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在征地时将不予补偿

第二份公告    征地公告

这份公告看起来与前一份有相通之处,但仅仅少了一个“拟”字,这份公告与之前的拟征地公告的作用和依据的法律已有很大不同。

较拟征地公告来说,征地公告发布时,已经过法定报批程序,因此征地公告的内容也更为具体,主要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也就是说,从这份公告发布开始,征地项目已成既定事实,被征地农民就应该拿着土地权属证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了。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这份公告必须依法公开,被征地农民没有见到公告的,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公告,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没有进行土地征收公告,那么就存在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第三份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说征地公告的发布是为了让被征地农民知晓征地事实,并依法进行补偿登记,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显然是为了让被征地者知晓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并就意见不同之处充分协商。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见到这份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没有见到这份公告的,有权依法要求进行公告,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总的来说,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见到这些公告,那么征地程序很可能是违法的。为了保证自己的基本权利,被征收人此时最好留个心眼,不要直接进行补偿登记,先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确保没有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存在再做决定,避免按照征收方的要求签订了所有的协议文件,失去了土地,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安置


农村拆迁
土地被征?这些公告你见到了吗!
更新时间:2017-08-09 10:15阅读次数:

在征地过程中有三次重要的法定公告程序,只有这些公告都依法向被征地农民发布了,征地项目才有可能是合法的。如果作为被征地者,你从没有见过这些公告,那么你就要提起警惕了:对方很可能没有权力征收你的土地!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按照时间顺序为大家揭开这三次公告的真面目,希望农民朋友们能对简单判断土地被征是否程序合法有一个基本概念。

首先,这三份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出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兴趣的被征收人可以详细翻阅了解。

 

 

下面,京尚拆迁律师将为大家简明地讲解这三份重要、必要的公告

第一份公告     拟征地公告

一个“拟”字明确地体现了这份征地公告的基本属性,这份公告仅仅是对农民知情权的保证,此时的征地项目还未经报批,仅仅处在“拟”定的阶段,是否真的会进行征收,有没有权力征收还是未知数。

拟征地公告一般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以张贴书面公告的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

这个阶段也是被(拟)征地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阶段。在这份公告发布的时期,村民不仅享有知情权,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这个阶段有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其享有听证权利的义务。

另外,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这个阶段不仅要把握好听证权利,也要注意,自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抢种行为被依法禁止,在这份公告发布后有此类行为的,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在征地时将不予补偿

第二份公告    征地公告

这份公告看起来与前一份有相通之处,但仅仅少了一个“拟”字,这份公告与之前的拟征地公告的作用和依据的法律已有很大不同。

较拟征地公告来说,征地公告发布时,已经过法定报批程序,因此征地公告的内容也更为具体,主要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也就是说,从这份公告发布开始,征地项目已成既定事实,被征地农民就应该拿着土地权属证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了。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这份公告必须依法公开,被征地农民没有见到公告的,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公告,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没有进行土地征收公告,那么就存在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第三份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说征地公告的发布是为了让被征地农民知晓征地事实,并依法进行补偿登记,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显然是为了让被征地者知晓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并就意见不同之处充分协商。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见到这份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没有见到这份公告的,有权依法要求进行公告,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总的来说,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见到这些公告,那么征地程序很可能是违法的。为了保证自己的基本权利,被征收人此时最好留个心眼,不要直接进行补偿登记,先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确保没有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存在再做决定,避免按照征收方的要求签订了所有的协议文件,失去了土地,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安置